中兵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中兵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厅(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7号)召开。
参加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数4891.5256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33.9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李保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由董事、总经理辛永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重组后)的议案》。赞成的股份数为4891.525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对二○○八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重组后的章程),做补充修改如下:
1、修改原第二十九条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未予申报的,其超出5%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有表决权。
现补充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修改原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发生变动,应向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现补充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后,应向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删除: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发生变动,应向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将其相关资料报送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并报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原修改内容不变。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陈茂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中兵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兵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