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8 年10 月3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收盘后,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通知,深圳市国资委即日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了本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增持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增持目的与计划:深圳市国资委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含已增持部分的股份)。未设定其他实施条件。
3、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4、本次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深圳市国资委截止2008 年10 月3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1,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本次增持前深圳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股份114,596,8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9%。其中,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本公司股份93,290,6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9%;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6,806,7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1%;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4,49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9%。本次增持后深圳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15,796,8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83%。
5、本次增持股份价格:平均成本4.09 元/股。
6、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7、深圳市国资委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