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公司于2008年10月31日收到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龙江转来的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随民初字第4号,本判决有可能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法院判决,原告湖北楚源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源公司)于2007年12月6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日以[2008]鄂民立函字第1号管辖权转移函将该案交由法院审理。随州中院于2008年1月9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的请求,于2008年1月15日裁定冻结被告杨龙江所持有的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公司)95%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2009年1月17日止。杨龙江在答辩期间于2008年1月24日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随州中院于2008年3月7日裁定驳回了杨龙江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杨龙江不服该裁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2日裁定驳回了杨龙江对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本案管辖权确定后,楚源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随州中院予以准许。随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起因为原告楚源公司诉被告杨龙江、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告楚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方科、被告杨龙江的委托代理人黄昌华、被告阳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长生到庭参加了本次诉讼。
原告楚源公司诉称,2007年5月,被告杨龙江因其控股金安公司以及金安公司所投资的宝龙系列企业陷入债务危机,遂与原告楚源公司协商转让其所持有的金安公司95%的股权,并对宝龙系列企业进行重组。2007年5月19日,双方在湖北省石首市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是签字盖章,协议上只有原告法定代表人杨志成及被告杨龙江的签字,没有加盖单位和人的印章,法院认为合同中杨龙江转让金安公司95%的股权部分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约定:“杨龙江将其持有的金安公司95%股权转让给楚源公司,由楚源公司负责宝龙系列企业资产、债务及经营的全方位整合重组,确保宝龙系列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宝龙公司)在2007年实现扭亏为盈,并保证东方宝龙公司自2008年起,三年的盈利增幅不低于20%的水平。楚源公司将在适当时机,由东方宝龙公司向楚源公司定向增发3亿股新股,实现楚源公司整体上市……”。该协议签订后,楚源公司全面、认真地履行了协议:1、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重组宝龙系列企业债务,缓解杨龙江的财务压力,楚源公司委托阳源公司分别与宝龙系列企业的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广州新塘支行)签订协议,取得债权人对重组债务还款给予时间的宽限和利息上的优惠。2、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重组债务,楚源公司已通过阳源公司为杨龙江支付款项¥60212888.15元。在楚源公司积极履行协议时,杨龙江却在债务压力得以缓解的情况下单方面撕毁协议,擅自通过各种渠道声称已经终止与楚源公司的债务重组、股权转让协议,楚源公司为此诉至法院。在2007年12月6日的民事起诉状中原告楚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楚源公司与杨龙江于2007年5月1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杨龙江立即向原告楚源公司返还资金¥60212888.15元;3、判令被告杨龙江立即向原告楚源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杨龙江承担;5、判令被告阳源公司就上述第2-4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08年9月22日,原告楚源公司又向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变更后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杨龙江继续履行合同,即被告杨龙江将其持有的金安公司95%的股权立即交割给被告阳源公司;2、判令被告阳源公司赔偿因其代理活动中的过错给原告楚源公司造成的损失¥50万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杨龙江承担。
原告楚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五组证据。被告杨龙江、阳源公司对原告楚源公司提供的五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形式和证明内容没有异议,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判决情况
2008年10月16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本判决。杨龙江于2008年10月31日收到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随民初字第4号,并于当日转交本公司。其主要内容为:
“原告湖北楚源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龙江、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龙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照其与原告湖北楚源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持有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95%的股权直接转让给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湖北楚源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赔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目前杨龙江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四、本公司对本次诉讼的基本立场
由于本判决有可能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诉讼的影响
由于金安公司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如果杨龙江不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则将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转移,由杨龙江转移为阳源公司。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直接影响。
六、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随民初字第4号
2、《股权转让协议意向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