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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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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获得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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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2008年11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股票代码:600120

    收购人名称: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收购人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99号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99号

    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二OO八年六月六日

    收购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要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在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股份划转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由于本次股份划转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在本收购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收购人、浙江国贸 指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上市公司 指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 指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中大集团 指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荣大集团 指浙江荣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海正药业 指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业投资 指浙江天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投信托 指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务院国资委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国资委 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次收购、本次划转 指原东方集团、中大集团分别所持浙江东方股份167,453,924股与23,047,299股变更为浙江国贸持有;天业投资、中投信托分别所持浙江东方股份12,184,861股与21,936,970股变更为浙江国贸持有

    《审计决定书》 指浙江省审计厅于2003年11月29日出具的浙审经决[2003]37号《审计决定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2006年7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5号)

    财务顾问 指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资料

    收购人名称: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挺革

    注册资本:980,000,000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00000001800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和国内贸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实业投资,咨询服务。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330100671637379

    股东名称: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99号

    联系电话:0571-87385941

    传真:0571-87385988

    浙江国贸系根据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浙企发[2007]3号文件,由原荣大集团、中大集团和东方集团合并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国贸于2008年2月14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浙江省国资委以原荣大集团、中大集团和东方集团三家公司的国有资本投入到浙江国贸,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浙江国贸实行授权经营。

    二、收购人产权及控制关系

    收购人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是由浙江省国资委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国贸的实际控制人是浙江省国资委。

    三、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一)收购人主要业务情况

    浙江国贸的主要业务为: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和国内贸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实业投资,咨询服务。

    收购人控股的核心企业介绍如下(注:下列企业均系合并设立浙江国贸前荣大集团、东方集团和中大集团的下属公司,目前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收购人的财务情况

    根据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出具的《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合并)2007年度审计报告》(注:该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系因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经济责任制考核等方面的要求,在荣大集团、中大集团、东方集团三家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简单模拟合并,合并范围内三家集团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未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进行会计政策的统一厘定。同时,该审计报告将拟行政划入浙江国贸的原中大集团、东方集团持有的浙江东方37.69%的国有法人股和原荣大集团持有的海正药业12.53%的国有法人股纳入了审计范围),根据该审计报告,浙江国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仲裁情况

    浙江国贸成立于2008年2月14日,成立至今,浙江国贸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高管介绍

    浙江国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资料如下表所示:

    上述人员在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荣大集团原持有海正药业56,314,497股国有法人股,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国资产权[2008]506号《关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荣大集团原持有的海正药业的股份拟划转给浙江国贸持有,该国有法人股占海正药业总股本的比例为12.53%,该国有法人股划转后,浙江国贸将持有海正药业12.53%的股份。上述股份尚需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后才可划转。

    除上述外,收购人及其下属公司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权益的情况。

    第三节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一、收购目的

    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本次收购的目的在于加快推进浙江省省级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和产业布局调整,促进浙江省属外贸集团公司的做大做强。

    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收购人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二、收购决定

    2006年10月10日,中大集团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大集团与东方集团、荣大集团进行新设合并的意向。

    2007年3月13日,荣大集团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荣大集团与东方集团、中大集团进行合并重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事项。

    2007年3月13日,东方集团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集团与荣大集团、中大集团进行合并重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事项。

    2007年3月22日,荣大集团、中大集团、东方集团签署《关于浙江荣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

    2007年4月2日,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出具浙企改发[2007]3号《关于荣大、中大、东方三家外贸集团公司合并重组总体改革方案的批复》,批复如下:1、同意浙江荣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并重组为一家新的集团公司。荣大、中大、东方三家集团公司现有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和担保等全部并入新组建的集团公司,并注销荣大、中大、东方集团公司的法人资格。2、新公司按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9.8亿元,来源为荣大、中大、东方公司现有的国有资本金。3、新公司为省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浙江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新公司实行授权经营。

    2007年5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浙国资企改[2007]13号《关于荣大、中大、东方三家外贸集团公司合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三家外贸集团公司合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

    2008年2月14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注册号为33000000001800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成立。

    2008年3月18日,浙江国贸以浙国贸资[2008]19号《关于要求划转原东方集团、原中大集团所持东方股份股权的请示》要求浙江省国资委将原东方集团持有的浙江东方股份167,453,924股和原中大集团持有的浙江东方股份23,047,299股划归浙江国贸持有,同时,浙江国贸以浙国贸资[2008]17号《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报浙江东方股份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审计决定书>有关事项的请示》,要求浙江省国资委将根据《审计决定书》应上缴给浙江省国资委的现由天业投资持有的浙江东方股份12,184,861股及现由中投信托持有的浙江东方股份21,936,970股划归浙江国贸持有。

    2008年4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具浙政函[2008]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更事项的批复》,批复同意将原东方集团、中大集团分别所持浙江东方股份167,453,924股与23,047,299股变更为浙江国贸持有,同意将天业投资持有的浙江东方股份12,184,861股及由中投信托持有的浙江东方股份21,936,970股变更为浙江国贸持有。

    2008年6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国资产权[2008]506号《关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同意将东方集团、中大集团、天业投资、中投信托分别持有的167,453,924股、23,047,299股、12,184,861股和21,936,970股浙江东方股份变更为浙江国贸持有。

    第四节收购方式

    一、本次无偿划转的标的股份

    (一)原东方集团、中大集团持有的浙江东方合计37.69%的股份

    原东方集团持有浙江东方股份共167,453,924股,占总股本的33.13%,其中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16,906,580股,占总股本的23.13%,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547,344股,占总股本的10%。原中大集团持有浙江东方股份共23,047,299股,占总股本的4.56%,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股份划转后,浙江国贸将持有上述股份。

    (二)天业投资持有的浙江东方2.41%的股份

    天业投资持有的浙江东方股份12,184,861股,占总股本的2.41%,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股份划转后,浙江国贸将持有上述股份。

    (三)中投信托持有的浙江东方4.34%的股份

    中投信托持有浙江东方股份21,936,970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总股本的4.34%。本次股份划转后,浙江国贸将持有上述股份。

    二、收购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浙江国贸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浙江东方的股份。

    三、收购基本情况

    2008年6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国资产权[2008]506号《关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同意将东方集团、中大集团、天业投资、中投信托分别持有的167,453,924股、23,047,299股、12,184,861股和21,936,970股浙江东方股份变更为浙江国贸持有。

    本次股份划转完成后,浙江东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四、股份划转的具体内容

    (一)股份划出方:浙江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业投资有限公司、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划入方: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三)划入股份数量、比例及性质:划入股份共计224,623,054股,占浙江东方总股本的44.44%。

    其中:原东方集团持有浙江东方股份共167,453,924股,占总股本的33.13%,其中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16,906,580股,占总股本的23.13%,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547,344股,占总股本的10%。原中大集团持有浙江东方股份共23,047,299股,占总股本的4.56%,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述股份的性质均为国有法人股。

    天业投资持有的浙江东方股份12,184,861股,占总股本的2.41%,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浙江省政府的批复及《审计决定书》,上述股份的性质应为国有法人股。

    中投信托持有浙江东方股份21,936,970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总股本的4.34%。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浙江省政府的批复及《审计决定书》,上述股份的性质应为国有法人股。

    (四)批准划转的日期:2008年6月3日

    (五)批准划转的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批准划转的文号:国资产权[2008]506号

    五、本次划转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划转涉及的224,623,054股股票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16,906,580股,占总股本的23.13%。

    第五节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为国有资产的行政无偿划转,不涉及对价,因此不存在资金支付问题。

    第六节后续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针对浙江东方的计划或安排如下:

    一、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浙江国贸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在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浙江国贸暂无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本次收购过程中,浙江东方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但该次董事会成员的变动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必然联系;

    四、浙江国贸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及草案;

    五、浙江国贸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浙江国贸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七、浙江国贸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因原荣大集团、东方集团和中大集团合并重组为浙江国贸,根据批复,原东方集团和中大集团持有的浙江东方的股份变更为浙江国贸持有。因执行浙江审计厅于2003年11月29日出具的浙审经决[2003]37号《审计决定书》,根据批复,应上缴给浙江省国资委的由天业投资持有的浙江东方股份12,184,861股及由中投信托持有的浙江东方股份21,936,970股变更为浙江国贸持有。

    本次股份划转前,浙江东方的控股股东是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是浙江省国资委。本次股份划转后,浙江东方的控股股东是东方集团与中大集团、荣大集团合并后的浙江国贸,实际控制人仍为浙江省国资委。因此,本次股份划转将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产生影响,浙江东方仍将具备独立的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保持独立。

    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浙江国贸与浙江东方之间目前不存在关联交易。

    浙江国贸已就规范与浙江东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出具承诺如下:

    浙江国贸承诺,今后,浙江国贸与浙江东方之间如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浙江东方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浙江国贸的主要业务是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未从事实业经营,收益主要来源于所控制企业的投资收益,因此浙江国贸与浙江东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浙江国贸代表浙江省国资委对浙江国贸控股的下属公司进行产权管理,浙江国贸的下属公司中有些公司虽然与浙江东方同样经营进出口业务,但是,浙江国贸各下属公司在进出口业务方面主要经营的产品与浙江东方经营的产品分属不同的产品种类,而且即使各下属公司在进出口业务方面兼营的产品可能与浙江东方经营的产品属于同一产品种类,也由于各下属公司与浙江东方都有自己独特的经营特色,独立的业务渠道和销售体系而不存在实质性的市场竞争关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及其控股、参股公司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没有与上市公司产生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经自查,截至国务院国资委批复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浙江国贸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浙江东方挂牌交易的股票的行为。

    除下述情况外,浙江国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浙江国贸挂牌交易的股票的行为。

    王世珍,浙江国贸副总经理谢伟铭的配偶,身份证号码为:330106195303140426,2008年1月21日买入浙江东方股份10,000股,买入均价为12.50元/股,并持有至今。

    章荣祥,浙江国贸董事,身份证号码为:330104195003110011,在国务院国资委批复之日前6个月之前的2007年下半年分次买入浙江东方的股份共计23,300股,买入后未卖出,在国务院国资委批复之日前6个月内上述股份未发生变动。

    针对上述人员的行为,本公司立即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进行了审慎细致地了解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为三家外贸集团合并重组为浙江国贸引起,浙江东方业已于2007年4月11日披露合并重组的相关事项,上述人员购买浙江东方股份均在合并重组信息披露之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浙江东方股票的情形。

    (2)在合并重组及股份划转事宜进行过程中,上述人员均未参与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任何商谈及决策过程,并不知悉具体进展信息。

    (2)在合并重组及股份划转事宜进行过程中,参与商谈和决策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人员未向该等人员泄漏相关信息,未建议上述人员买卖浙江东方的股票。

    综合上述原因,并结合本次收购的决策过程和当事人具体的股票交易行为,本公司有理由确信,当事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无关,不构成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第十节收购人财务资料

    收购人未能披露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次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收购人成立于2008年2月14日,成立至今尚不足一年,因此收购人本次未能披露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于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是浙江省国资委,因此,实际控制人亦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经本财务顾问核查,认为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实力,且收购人没有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7月2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080856号,以下称“《通知》”),收购人对《通知》所列问题陈述如下:

    一、请申请人、浙江天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本次国有股无偿划转(变更或合并)不存在任何附加安排”的承诺或详细披露本次交易中存在的包括有偿支付在内的任何附加安排,并在收购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2008年7月25日,浙江国贸作出承诺如下:“我司在实施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划转过程中同各被划转方间不存在任何附加安排和任何对价安排。”

    2008年7月25日,浙江天业作出承诺如下:“我司以浙审经决【2003】37号《审计决定书》为前提,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划转文件的要求,在与浙江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股权划转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附加安排和任何对价安排。”

    2008年2月28日,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承诺如下:“我司代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信托持有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20)共计股份21,936,970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080856号》文件的要求:我司承诺在本次国有股无偿划转(变更或合并)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附加安排。”

    二、请申请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重组事项的实际动议时间及启动情况,重新认定自查报告的起算时点,在法定的自查主体范围内重新核查并提供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证明文件。

    (一)重新认定自查报告的起算时点

    荣大集团、中大集团和东方集团合并重组为浙江国贸的启动进程如下:

    2006年10月10日,中大集团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大集团与东方集团、荣大集团进行新设合并的意向。

    2007年3月13日,荣大集团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荣大集团与东方集团、中大集团进行合并重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事项。

    2007年3月13日,东方集团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集团与荣大集团、中大集团进行合并重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事项。

    2007年3月22日,荣大集团、中大集团、东方集团签署《关于浙江荣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

    2007年4月2日,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出具浙企改发[2007]3号《关于荣大、中大、东方三家外贸集团公司合并重组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并于2007年4月10日由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三家集团传达该文件。

    2007年4月11日,浙江东方发布《关于控股股东与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浙江荣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并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披露荣大集团、中大集团和东方集团合并重组事宜。

    根据公司重组事项的实际动议时间及启动情况,浙江国贸选取了2007年4月19日为自查报告的起算时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了2007年4月19日前六个月内法定自查主体持有或买卖浙江东方股票的情况。

    (二)浙江国贸买卖浙江东方股票情况

    在2007年4月19日前六个月内,浙江国贸尚未成立,不存在买卖浙江东方股票的情况。

    (三)浙江国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浙江东方股票的情况

    根据登记公司查询结果,在2007年4月19日前六个月内,原三大集团的监事,现浙江国贸监事朱利萍女士存在买卖浙江东方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此外,在2007年4月19日前六个月内,浙江国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没有买卖浙江东方股票的情况。

    (四)相关当事人关于买卖浙江东方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浙江国贸监事朱利萍出具的《关于购买东方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朱利萍的帐户由其家属在操作,朱利萍本人不过问其帐户的操作情况。原因在于朱利萍本人的业余时间主要是照顾儿子,而其家属会看K线图和分析公司资料。2007年4月6日,朱利萍的家属通过她的帐户买入浙江东方股票共计4500股,判断依据是浙江东方的股票有大的交易量,所以就买进了一些。朱利萍本人并知道其家属买入了浙江东方的股票,只在该股票涨停的时候才知道。同时,朱利萍不清楚国资委要下发三家集团合并的文件的时间及浙江东方将于2007年4月11日发布公告。所以,朱利萍认为其家属通过其帐户买卖浙江东方的股票属正常的证券买卖行为,没有利用内幕消息获取利益的情况。

    (五)浙江国贸的调查情况

    针对朱利萍买卖浙江东方股票的行为,本公司立即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进行了审慎细致的了解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1、朱利萍的证券帐户一直由其家属在管理,其家属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对股票买卖进行自主判断,没有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

    2、朱利萍为原三大集团的监事,非本次合并重组事项的工作组成员,其本人不知悉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三大集团传达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浙企改发[2007]3号《关于荣大、中大、东方三家外贸集团公司合并重组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的文件的时间,也不知悉浙江东方将于2007年4月11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与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浙江荣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并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3、知悉上述情况的人员未向朱利萍及其家属泄露相关信息,未建议朱利萍及其家属买卖浙江东方的股票。

    综上,当事人具体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根据市场情况所作出的自主判断,是偶然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六)律师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朱利萍的证券帐户非其本人在管理,其家属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对股票买卖进行自主判断,其本人及其家属没有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故该等买卖浙江东方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三、请申请人详细说明国贸集团各下属进出口公司所经营的产品类型、与浙江东方经营同类产品进出口公司与浙江东方的不同之处;国贸集团未来对整个集团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规划,对浙江东方的定位情况,并提出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

    (一)申请人各下属进出口公司所经营产品类型、与浙江东方经营同类产品进出口公司与浙江东方的不同之处

    1、浙江国贸与浙江东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浙江国贸代表浙江省国资委对浙江国贸控股的下属公司进行产权管理,其主要业务是对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管理,日常经营按控股公司模式运营,业务通过下属专业公司进行,本身并不直接开展业务,从事实业经营。其收益主要来源于对所控制企业的投资收益,因此浙江国贸与浙江东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2、浙江东方和浙江国贸其他子公司经营产品的情况

    (1)浙江国贸其他子公司主营的产品与浙江东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浙江国贸整合了浙江省国资系统主要的外贸资产,本身是浙江省国有资产业务整合归并、加快推进浙江省属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和产业布局调整,促进浙江省属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系列改革的产物,因此其下属子公司相对众多,并且很多子公司都与上市公司浙江东方一样,经营进出口业务,处于相同业务领域。但是在实际经营上,浙江国贸管理的其他子公司与浙江东方的主营业务经营的产品分属不同的种类,具体各有不同,因此浙江国贸所属的其他子公司在主营业务上跟浙江东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浙江国贸其他子公司兼营的产品与浙江东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鉴于当前我国进出口行业的行业政策和业务现状,目前,除少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需要专门的资质以外,国家对境内合格贸易公司一般大宗进出口商品的经营采取完全放开的、市场化的行业管理政策,并无特别限制,因此,业内各公司在各自主营产品之外,本着盈利的目的,大多亦兼营若干其他类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作为对公司主业利润的有益补充。2008年上半年,浙江国贸所属子公司中:

    ① 浙江东方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荣大资产管理公司、浙江荣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浙江荣大招标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不存在任何与浙江东方经营同一大类产品(针织服装)进出口业务的现象。

    ② 其他浙江国贸所属的子公司出于赢利目的,在客观上存在着与浙江东方经营同一大类产品(针织服装)进出口业务的历史事实,具体业务比例占各公司业务总量大小不等,据2008年上半年海关统计资料,最高14%,最低0.001%。同时,浙江东方经营的该类产品的出口占该公司业务总量的70%。具体情况见下表:

    经核查,上述各公司中绝大多数公司在进出口业务方面兼营的具体针织服装产品与浙江东方经营的具体针织服装产品在针织服装产品大类下分属不同的细分产品种类;少数公司在进出口业务方面兼营的具体针织服装产品与浙江东方经营的具体针织服装产品虽然属于同一细分产品种类,但由于各公司分别都各有自己独特的经营特色、独立的业务渠道和销售体系、不同的细分客户群和不同的销售地域而存在着事实上的同业不竞争现象。因此,依此可以认定,浙江国贸的其他子公司与浙江东方之间,迄今未有重大同业竞争现象存在,彼此之间到目前为止,未形成实质上的同业竞争关系。

    (二)申请人对整个集团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规划,对浙江东方的定位情况及对同业竞争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1、浙江国贸未来的整体发展规划以及对浙江东方的定位

    浙江国贸作为浙江省国有资产改革的产物,以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国内一流的现代大企业为目标,按照省政府国资改革的统一部署,正不断加大集团内部资源的整合力度,在体制、机制、管理、经营、服务等各个领域进行全面创新,初步计划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形成轻纺服装、成套机电、医药化工、粮油农副产品、非银行金融业等五大业务板块,各板块独立发展、齐头并进。其中,轻纺服装板块明确以浙江东方为主力,着力整合集团内相关资源,集中发展轻纺服装类出口贸易。

    2、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情况的具体措施

    浙江国贸已于2008年9月16日向浙江东方出具了《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向浙江东方作出如下承诺:

    “由于浙江荣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大集团”)与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东方集团”)已新设合并为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我司”),原东方集团与中大集团分别持有的浙江东方的股份划转由我司持有。

    作为浙江东方的股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浙江东方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司现就我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浙江东方之间可能存在或产生的同业竞争关系,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为避免未来任何可能存在的实质性同业竞争情况的出现,我司承诺自划转持有浙江东方股份之日起三年内,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以避免任何实质性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退出相关业务,以收购或转让等方式将有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我司及我司下属子公司业务纳入到浙江东方等。

    2、若我司为履行前项承诺,致使我司及我司下属子公司与浙江东方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浙江东方有权要求我司停止该等业务,并有权以合理价格优先收购该部分资产。如致使浙江东方损失的,我司承诺赔偿浙江东方提出的合法赔偿请求。”

    四、请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就工会持股及内部职工挂名股的形成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说明;请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对天业投资的形成及其持股、浙江东方工会信托持股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说明;请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就2003-2008年一直未执行《审计决定书》的原因进行说明;请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信托持股上缴浙江省国资委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说明;请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就《审计决定书》的法律效力、目前是否有效及天业投资与中投信托同意执行审计决定书是否存在对价安排进行说明;请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对《审计决定书》是否触发了浙江省国资委的要约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说明。

    (一)工会持股及内部职工挂名股的形成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工会持股的形成过程

    根据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募(1992)13号《关于同意浙江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募股的批复》,1992年浙江东方募股时形成13,574,700股工会法人股。1997年其他单位工会法人股转让给浙江东方工会,浙江东方工会法人股因此增至16,073,000股。浙江东方上市时按2:1折股后变更为8,036,500股。后经送、配股,上述股份1998年增至14,465,700股。1999年8月浙江东方工会将4,465,700股转给浙江中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股份减至10,000,000股。同年经转增股份,该部分股份增至12,000,000股。1999年9月,浙江东方工会将上述股份全部转让给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款4266万元。后上述股份由工会投资组建的天业投资全部回购。

    经浙江省审计厅2003年11月29日出具的浙审经决[2003]37号《审计决定书》认定,工会法人股形成的资金来源为历年结余的职工福利基金及固定基金,其中资金来源为固定基金部分工会持股经《审计决定书》认定为国有资产,应上缴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该部分股份至2003年已演变为天业投资持有的6,912,000股。

    2、内部职工挂名股的形成过程

    浙江省体改委浙经体改[1994]137号《关于原则同意浙江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试行公司内部职工增股办法的批复》同意浙江东方内部职工股增股且增股金在红利中列支。根据该批复,浙江东方分别于1993年、1994年及1995年向职工增股。除已分配给职工的股份外,未分配给职工的股份连同向辞职员工收回的股份共形成5,846,500股内部职工挂名股。该部分股份的资金来源为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定比例职工增股奖励金。

    内部职工挂名股在浙江东方上市时按2:1折股后变更为2,923,250股。1997年12月浙江东方上市后卖出1,128,000股。后经多次送股、配股及转增股份后,至2001年末该部分股份增至12,594,900股。为规范管理内部职工挂名股,控制相关风险,2003年初上述股份全部卖出,浙江东方工会将股份转让款通过信托方式重新购回浙江东方股份,现该部分股份由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浙江省国信信托投资公司、浙江省国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信托”)代为持有。

    经《审计决定书》认定,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中“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国有股权实行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以及《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中“谁投资、谁所有”的规定,浙江东方须将未分配给职工的内部职工挂名股形成的浙江东方股份上缴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2007年3月26日,浙江东方出具《关于<审计决定书>有关执行事项的请示》同意执行审计决定书并拟定了执行计划。

    4、工会持股及内部职工挂名股的形成演变过程及股份上缴已经浙江东方、浙江东方工会2008年5月7日出具的《关于公司内部挂名职工股的事实确认书》,浙江东方、浙江东方工会及天业投资2008年5月7日出具的《对工会法人股的事实确认书》及中投信托2008年5月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配合办理信托财产划转的函》确认,浙江东方、浙江东方工会、天业投资及中投信托均同意执行《审计决定书》。

    因此,工会法人股(资金来源为固定基金部分)和内部职工挂名股的形成当时均依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后实施,后经《审计决定书》认定其资金来源为国有资产,相关当事人亦同意执行《审计决定书》。据此该部分股份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上缴给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会持股及内部职工挂名股的形成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二)天业投资的形成及其持股、浙江东方工会信托持股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天业投资的形成及其持股

    浙江天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9日;注册资本4000万元;登记股东及出资额分别为: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出资3800万元,刘宁生、吴建华、唐信璋、杨建新各出资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本运作,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和中介服务),服装及针纺织品的销售。

    天业投资持有的浙江东方股份形成自原工会法人股。1999年9月工会法人股全部转让给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2000年9月,天业投资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公司签署法人股转让协议,全部回购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公司持有的14,400,000股浙江东方法人股,转让款4564.8万元。后经送股及转增股份,天业投资持有的上述股份2001年增至23,040,000股。其中经《审计决定书》认定资金来源为固定基金所形成的股份为6,912,000股。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经多次送股及转增股份,上述6,912,000股浙江东方股份增至12,184,861股,现由天业投资持有。

    2、浙江东方工会信托持股

    中投信托代持的浙江东方股份形成自原内部职工挂名股。为规范管理内部职工挂名股,控制相关风险,2003年初浙江东方内部职工挂名股全部卖出,股份转让款为179,739,293.69元。2003年2月20日,浙江东方工会就该笔款项与浙江省国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浙江国信”)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浙江国信用上述资金买入浙江东方股份12,272,900股。经送股、转增股份、转让股份及股权分置改革,上述股份2006年初增至21,936,970股。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上述股份为21,936,970股,现由中投信托代(曾用名:浙江省国信信托投资公司、浙江省国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持有。

    3、天业投资及中投信托持股的形成演变过程及股份上缴情况已经浙江东方、浙江东方工会及天业投资2008年5月7日出具的《对工会法人股的事实确认书》、浙江东方、浙江东方工会2008年5月7日出具的《关于公司内部挂名职工股的事实确认书》,以及中投信托2008年5月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配合办理信托财产划转的函》确认,浙江东方、浙江东方工会、天业投资及中投信托均同意执行《审计决定书》。

    因此:

    1、天业投资持有的12,184,861股系自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公司受让股份形成。经《审计决定书》认定该部分股份系由工会法人股(资金来源为固定基金部分)出售后资金回购形成,最终资金来源为国有资产,据此该部分股份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应规范上缴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投信托持有的21,936,970股系原内部职工挂名股出售后,浙江东方工会用转让款通过资金信托回购浙江东方股份形成。鉴于《审计决定书》认定内部职工挂名股资金来源为国有资产,该部分股份的最终资金来源亦为国有资产。据此该部分股份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应规范上缴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2003-2008年一直未执行《审计决定书》的原因

    2003—2008一直未执行《审计决定书》主要原因如下:

    1、《审计决定书》需执行的内容及涉及的相关当事人众多,当时执行有一定的操作困难,期间浙江东方向浙江省审计厅和浙江省国资委进行了汇报并取得了他们谅解和支持,相关事项一直处于暂缓执行状态。

    2、股份上缴需要确定最终持有股份的主体。2004年起,浙江省对国有控股公司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须待改革方案确定后方能确定最终持有上缴股份的主体。2007年4月,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以浙企改发[2007]3号《关于荣大、中大、东方三家外贸集团公司合并重组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同意荣大集团、中大集团及东方集团合并重组为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2月浙江国贸成立,上缴股份的最终持有主体得以明确,随即开始着手执行《审计决定书》,办理股份划转的相关手续。

    (四)本次信托持股上缴浙江省国资委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2003年11月29日,浙江省审计厅出具浙审经决[2003]37号《审计决定书》,要求浙江东方将由内部职工挂名股形成的浙江东方股份上缴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浙江东方、浙江东方工会、中投信托先后出具《关于<审计决定书>有关执行事项的请示》、《关于公司内部挂名职工股的事实确认书》及《关于同意配合办理信托财产划转的函》同意执行《审计决定书》。

    3、2008年4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更事项的批复》同意将中投信托持有的21,936,970股浙江东方股份变更为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4、2008年6月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将中投信托持有的21,936,970股浙江东方股份变更为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因此,本次信托持股上缴浙江省国资委已经相关当事人确认、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五)《审计决定书》的法律效力、目前是否有效及天业投资与中投信托同意执行审计决定书是否存在对价安排

    1、《审计法》第三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据此,审计决定书对被审计单位是一种有法律效力及执行力的文书。

    2、《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浙审经决[2003]37号《审计决定书》做出后,浙江东方及相关当事人浙江东方工会、天业投资、中投信托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且上述当事人均已书面确认同意执行《审计决定书》。

    3、2008年8月18日,浙江省审计厅作出的浙审经决[2008]5号《审计决定书》再次要求对浙江东方的内部职工挂名股及工会法人股应根据经决[2003]37号《审计决定书》的原则,“按国有股权变更管理规定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厅。”

    浙审经决[2003]37号《审计决定书》作出并经浙江东方公告后,各相关方在法律规定的复议及诉讼期间均未提起行政复议和法律诉讼,因此,依据《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该《审计决定书》至今仍合法有效。

    4、同时,根据申请人、天业投资及中投信托出具的承诺,天业投资与中投信托在本次股权划转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附加安排。

    (六)《审计决定书》是否触发了浙江省国资委的要约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1、《审计决定书》是否触发浙江省国资委的要约义务

    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审计决定书》要求上缴浙江省国资委的股份为原内部职工挂名股形成、现由中投信托持有的21,936,970股及由原工会法人股形成、现由天业投资持有的12,184,861股浙江东方股份。浙江东方目前的总股本为505,473,450股,据此上述股份占浙江东方总股本的比例为6.75%。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鉴于浙江省国资委并非浙江东方原有股东,因此上述6.75%浙江东方股份上缴浙江省国资委并未触发浙江省国资委的要约义务。由于浙江省国资委将上述股份与原由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167,453,924股、23,047,299股浙江东方股份一并无偿划转给浙江国贸持有,使得浙江国贸持有的浙江东方股份比例达到44.44%,超过浙江东方已发行股份的30%,因此依法触发了浙江国贸的要约义务。

    2、《审计决定书》所涉事项的信息披露情况及履行程序

    (1)2005年1月15日,浙江东方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决定书>未执行事项及相关事宜公告》对由原内部职工挂名股形成、现由中投信托持有的21,936,970股及由原工会法人股形成、现由天业投资持有的12,184,861股浙江东方股份相关事宜进行了披露。

    (2)2008年6月6日,浙江东方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浙江东方收购报告书摘要》及《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宜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3)如前所述,《审计决定书》的执行已经相关当事人同意,并已通过浙江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同意划转为浙江国贸持有。

    因此,《审计决定书》并未触发浙江省国资委的要约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审计决定书》所涉事项及上述股份划转为浙江国贸持有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法定程序。

    (七)相关承诺

    浙江国贸已于2008年9月16日向浙江东方出具了《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职工股、工会法人股的承诺函》,向浙江东方作出如下承诺:

    “由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已审批同意将原由浙江东方内部职工挂名股形成、现由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21,936,970股及原由浙江东方工会法人股形成、现由天业投资持有的12,184,861股划转为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我司”)持有。为妥善处理上述股份划转事项,并依法维护浙江东方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司作为浙江东方的股东,现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我司承诺自划转持有上述原由内部职工挂名股及原工会法人股形成的股份之日起,将以浙江东方股东的身份,依法维护浙江东方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我司确认我司持有该等划转股份目前不存在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的纠纷。如因本次股份划转事项引起任何纠纷,我司承诺由我司承担包括支付经济赔偿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1、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关于浙江荣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

    4、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荣大、中大、东方三家外贸集团公司合并重组总体改革方案的批复》;

    5、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荣大、中大、东方三家外贸集团公司合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6、浙江国贸要求划转相关股份的请示;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更事项的批复》;

    8、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9.、浙江东方、浙江东方工会及天业投资《对工会法人股的事实确认书》;

    10、浙江东方、浙江东方工会《关于公司内部挂名职工股的事实确认书》;

    11、中投信托《关于同意配合办理信托财产划转的函》;

    12、浙江国贸及有关人员关于前六个月买卖浙江东方股份股票的自查报告;

    13、收购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关于前六个月买卖浙江东方股份股票的自查报告;

    14、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浙江东方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5、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6、财务顾问报告;

    17、法律意见书;

    18、补充财务顾问报告;

    19、补充法律意见书;

    20、浙江国贸、浙江天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国有股无偿划转(变更或合并)不存在任何附加安排”的承诺;

    21、朱利萍出具的《关于购买东方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

    2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证明文件;

    23、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24、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职工股、工会法人股的承诺函。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浙江东方住所以备查阅。

    收购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王挺革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财务顾问主办人:赵冠弢、沈斌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律师及其所就职的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章靖忠

    律师:黄廉熙 金臻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元)主营业务持股比例(%)
    1浙江东方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5,000,000.00机电设备成套出口业务60
    2浙江东方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40,020,000.00轻工业品为主的进出口业务36
    3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60,000,000.00纺织面料为主的进出口业务58.4
    4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32,000,000.00化工产品为主的进出口业务38
    5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公司100,000,000.00土产、畜产品为主的进出口业务100
    6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107,000,000.00粮油、食品为主的进出口业务76.92
    7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63,000,000.00医药保健品为主的进出口业务30
    8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15,000,000.00对外经济合作业务51
    9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温州公司3,479,600.00粮油食品为主的进出口业务100
    10浙江荣大资产管理公司10,000,000.00资产管理业务100
    11浙江荣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6,000,000.00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00
    12浙江荣大招标有限公司5,000,000.00招投标代理55
    13浙江中大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0.00机电、成套设备技术为主的进出口业务51
    14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17,524,574.00五金矿产品为主的进出口业务100
    15浙江省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10,000,000.00机械为主的进出口业务30
    16浙江盛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11,520,000.00机械为主的进出口业务37.5
    17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24,000,000.00进出口业务61.25
    18浙江中大兴盛贸易有限公司5,000,000.00进出口业务70

    财务指标2007年12月31日
    总资产(元)14,072,098,126.63
    净资产(元)4,632,309,618.97
    资产负债率(%)67.08
    财务指标2007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元)32,429,780,989.49
    净利润(元)364,186,830.48
    净资产收益率(%)7.47

    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王挺革332603196110313698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杭州
    叶朴勇330102195706040918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国杭州
    桑春芳330102194811290033董事、党委副书记中国杭州
    耿平330106571011001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中国杭州
    何志亮330103195101041359董事中国杭州
    章荣祥330104195003110011董事中国杭州
    朱利萍330106196911204061监事中国杭州
    孙国勇330106197012044011监事中国杭州
    楼国庆330102196307160917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杭州
    谢伟鸣330106195507081210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杭州
    胡承江330103551103133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杭州
    任海津330103195805160073副总经理中国杭州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浙江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流通A股116,906,58044.44
    流通A股107,716,474
    2浙江天业投资有限公司流通A股28,431,3445.62
    3其他社会流通股东流通A股252,419,05649.94
     合计 505,473,454100

    交易时间买卖方向数量(股)价格(元/股)
    2007年4月6日买入2,3006.29
    2007年4月6日买入1,8006.29
    2007年4月6日买入4006.29
    2007年4月17日卖出4,5009.17


    企业名称主营业务针织服装进出口业务占公司业务总量的比例
    1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织服装为主的进出口业务70%
    2浙江东方集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机电设备成套出口业务/
    3浙江东方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轻工业品为主的进出口业务5.3%
    4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纺织面料为主的进出口业务13.3%
    5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化工产品为主的进出口业务0.2%
    6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公司土产、畜产品为主的进出口业务5.4%
    7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粮油、食品为主的进出口业务10%
    8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医药保健品为主的进出口业务1.0%
    9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经济合作业务8.8%
    10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温州公司粮油食品为主的进出口业务14%
    11浙江荣大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12浙江荣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13浙江荣大招标有限公司招投标代理/
    14浙江中大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机电、成套设备技术为主的进出口业务8.8%
    15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五金矿产品为主的进出口业务1.9%
    16浙江省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机械为主的进出口业务5.3%
    17浙江盛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机械为主的进出口业务0.001%
    18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业务2.6%
    19浙江中大兴盛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业务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