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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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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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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1版:信息披露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鞍钢钢铁集团公司
    确定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及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现金分红承诺的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暨停牌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增资进展情况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迁址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基金经理的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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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鞍钢钢铁集团公司确定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及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现金分红承诺的公告
    2008年11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钢钒        公告编号:2008-63

      关于鞍钢钢铁集团公司

      确定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及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现金分红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协助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钢钒”)顺利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为充分保护攀钢钢钒、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渝钛业”)和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股份”)股东的合法利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接受攀钢钢钒的委托向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除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承诺放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以外的所有其他股东(以下简称“有选择权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保护于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期截止日未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有选择权股东的合法利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补充承诺,将向有选择权股东追加提供一次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的权利;据此,于首次申报行权期未申报行权的有选择权股东可以选择自现金选择权方案首次申报行权期截止日起两年后的特定期间第二次申报行权。

      根据固定收益产品的市场收益率水平,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已确定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并就此于2008年11月3日向本公司出具《关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的补充承诺函》,内容如下:

      “1、于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期截止日未全部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攀钢钢钒股东将取得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并有权于首次申报期截止日起两年后的特定期间按10.55元/股的价格行使现金选择权,即按10.55元/股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攀钢钢钒股票出售给鞍钢集团。攀钢钢钒股东所获得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的数量等于上述其所持有且未于首次申报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攀钢钢钒股票的数量。

      2、于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期截止日未全部申报现金选择权的攀渝钛业及长城股份股东所持有的攀渝钛业及长城股份股票分别按1.78及0.82的换股比例转换为攀钢钢钒股票。前述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股东将就该等转换后的攀钢钢钒股票取得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并有权于首次申报期截止日起两年后的特定期间按8.73元/股的价格行使现金选择权,即按8.73元/股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攀钢钢钒股票出售给鞍钢集团。攀渝钛业及长城股份股东所获得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的数量等于其换股后所持有的攀钢钢钒股票的数量。

      3、由于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股东在参与换股时,其换股比例已享有20.79%的风险溢价作为对其选择转股的风险补偿,因此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股东就其换股取得的攀钢钢钒股份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时,其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已按如下公式进行了调整:8.73元/股=[10.55/(1+20.79%)] 。

      4、如在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至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期起始日之间,公司股票发生分红、派息等情况,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将不进行除息处理。

      5、如在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至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期起始日之间,攀钢钢钒股票除权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和数量按如下公式调整: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新行权数量=原行权数量×(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6、除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届时公告的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另有规定外,有选择权股东于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后所取得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不得转让,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期后,未行权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将予以注销。

      7、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将采取权利锁定股东账户的方式,即鞍钢集团将向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未申报现金选择权的有选择权股东派发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且在权利存续期内无论该股东账户如何买卖攀钢钢钒股票,其所持有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将不受影响,直至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实施完成。

      8、于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后取得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的股东可在权利存续期内自由买卖或转让攀钢钢钒股票,不影响其取得的权利数量,但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期内其需持有攀钢钢钒股票,方可行使相应数量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股东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期内可行使的最大股数如下:

      (1)若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期内股东所持攀钢钢钒股票数量大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则最大行权数量为其拥有的权利数量所对应的攀钢钢钒股数;

      (2)若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股东所持攀钢钢钒股票数量等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则最大行权数量为其所持有的攀钢钢钒股数(等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

      (3)若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股东所持攀钢钢钒股票数量小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则最大行权数量为其所持有的攀钢钢钒股数。”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另行发布《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现金选择权的具体申报实施,以公司届时发布的《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为准。

      2008年11月4日,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向本公司出具关于现金分红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鉴于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钢钒”)保留有较多的未分配利润,在攀钢钢钒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并仍然保留一定未分配利润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将向攀钢钢钒2008-2009年度股东大会提议分配现金红利,分配标准将不低于每10股派发1.2元(含税),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并承诺将在审议该等事宜的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投赞成票。上述现金分红标准系以攀钢钢钒相关年度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础,如攀钢钢钒股票于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发生除权的,则上述现金分红标准将做相应调整。”

      基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的上述承诺,若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的股东未于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期截止日全部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并因此获得相应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在将相关股票持有至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并选择行权的情况下,其获得的包括持股相关期间所获现金股利和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与首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之差额在内的综合年收益率,以首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为基准将不低于6%。

      特此公告。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钢钒     公告编号:2008-64

      权证代码:031002         权证简称:“钢钒GFC1”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钢钒GFC1”认股权证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钢钒GFC1”认股权证的行权日将近,本公司特提请投资者关注“钢钒GFC1”认股权证行权的有关事项和投资风险。

      一、基本风险提示

      1、“钢钒GFC1”认股权证的存续期自2006年12月12日起,至2008年12月11日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钢钒GFC1”认股权证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08年12月4日(星期四),从2008年12月5日(星期五)起终止交易。

      3、“钢钒GFC1”认股权证的行权期为权证存续期的最后10个交易日,即2008年11月28日(星期五)至2008年12月11日(星期四)之间的交易日,其中2008年12月5日(星期五)至2008年12月11日(星期四)为不可交易的行权期。

      4、“钢钒GFC1”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为3.266元/股,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行权比例为1:1.209,即投资者每持有1 份“钢钒GFC1”认股权证,有权在行权期内以3.266元/股的价格购买1.209股攀钢钢钒的股票。

      5、“钢钒GFC1”认股权证的行权期为2008年11月28日(星期五)至2008年12月11日(星期四)之间的交易日(其中2008年12月5日至2008年12月11日为不可交易的行权期)。行权终止日未行权的“钢钒GFC1”认股权证将予以注销。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为充分保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鞍钢集团向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除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承诺放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以外的所有其他股东(以下简称“有选择权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并自愿向于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期截止日未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有选择权股东追加提供了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在鞍钢集团确定其追加提供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并完成行权结算资金准备和履约担保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本公司将及时发布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开始进行现金选择权的申报。为充分保护“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特作如下风险提示:

      1、权证持有人不能申报现金选择权的风险

      根据鞍钢集团关于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相关承诺,本公司有选择权股东可以就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于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期申报行权,若上述有选择权股东未申报行权或未全部申报行权,鞍钢集团将向该等股东就其未申报行权的本公司股份追加提供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如本公司的“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未能于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含当日)行使认购权并获得本公司股份,鞍钢集团将不向该等“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就其于前述首次申报期截止日之后行使认购权并获得的本公司股份提供现金选择权,亦不向其追加提供第二次现金选择权。上述风险,本公司已于2008年10月26日发布的《“钢钒GFC1”认股权证风险提示性公告》中进行特别提示。

      2、权证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目前,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在较大程度上受到现金选择权因素的影响。现金选择权实施完成后,参考国内钢铁企业目前平均估值水平,本公司股票价格存在向下大幅调整的可能性。因权证理论价值的测算与标的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密切相关,当出现上述情况时,“钢钒GFC1”认股权证的理论价值亦将向下大幅调整。

      公司认为,鞍钢集团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的现金选择权未违反《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公司提请本公司“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对上述因素予以关注,结合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和证券市场内外部环境,谨慎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