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9月8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发布以来的两年多时间,对那些寄希望于红筹之路的国内企业而言,简直是现代版的“冰河世纪”。
根据这个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都必须报商务部批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监会批准;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获得商务部、证监会的核准后,需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如果一年内不能完成上市工作,自动恢复到原状。这些规定加上商务部“至今尚未松动的”严格审批态度使得不少企业对红筹之路灰了心。
红筹之路是否真的走到了尽头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规定》本身不但没有禁止企业走红筹之路,相反,它第一次明确跨境换股、返程投资和设立SPV的合法性。尽管红筹模式盛行多年,但是它在却一直没有明确得到法律的认可,《规定》表明政府认可了这种模式。但是,红筹市场也结束了先前无政府监管的混乱状态,而被依法纳入了政府监管工作范畴。既然法律没有作出原则性的禁止规定,从法治角度来讲,红筹就不会有穷途末路问题。
但是对于那些满怀期待的企业来说,红筹之路将充满坎坷和崎岖。企业至少必须顺利、及时地闯过两关:第一,拿到商务部准许设立海外SPV和返程投资的批文。但截止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企业顺利通过这一关,第二,在一年内完成上市。尽管在有的特殊情况下这些工作可以在一年内完成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通常是比较困难,仅完成证监会需要的26类申请文件所需的时间可能就至少一年。
人们也许会感到困惑和不解:既然法律充分肯定了红筹模式,那政府为什么在红筹之路上设置重重障碍?如果深入分析当前我国经济环境和政府部门的执法习惯、动机等因素,我们也就不难明白其中的内在原因。
《规定》在对红筹模式作出规范同时,还肩负着打击“假外资”的使命,而打击“假外资”涉及诸多细节的甄别问题。“假外资”在很多情况下与红筹比较相似,有些企业曾经打着海外上市的旗号将资产转移境外,逃避税收监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商务部在审批红筹申请的时候自然格外谨慎。
作为企业融资的渠道之一,海外红筹客观上会导致国际资本加大对中国的投资总量。而在目前外汇储备的不断增加和贸易、投资的双顺差的背景下,商务部自然会减少甚至阶段性的停止对红筹的审批。
此外,出于将优秀企业留在国内发展、增加政府税收来源和增加证券交易所的服务对象等多个方面的考虑,商务部、证监会等部门也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对红筹上市设置一些非永久性的操作障碍。
至于这些非永久性的操作障碍将会存续到何时,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的变化。基于以下几点的判断,我们相信相关方面的政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必然转向利好:第一,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多方压力和沟通的情况下,商务部将逐步改变饱受社会诟病的打击“假外资”的“一刀切”做法,红筹获批的具体条件和流程有望得到具体化;第二,在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下,经济过热已经得到有效抑制,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将逐步趋于良性循环,海外红筹引资将获外界经济环境支持;第三,为了增加本国或者地区的税收来源或者增加交易所、其他利益集团的收入,外国政府或者相关利益集团必然竭力游说中国政府至少有限开放红筹审批,在对中国经济发展没有太多弊端的情况下,这种游说的成功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谁做好了准备,谁将获得历史新的发展机会。对于国内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而言,目前所能做的就是“一颗红心、两手准备”——在耐心等待的同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