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拒绝“瑕疵”股份行使现金选择权
2008年11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徐锐
⊙本报记者 徐锐
攀钢钢钒、攀渝钛业、长城股份今日齐发公告,就质押、冻结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相关事宜进行了说明。
三公司表示,有选择权股东若拟就其所持已被冻结、质押的公司股份全部或部分申报首次现金选择权,应于申报前解除拟申报股份的质押或冻结,否则将无法申报行使首次现金选择权。
此外,对于未能解除所持股份的冻结或质押限制的有选择权股东持有的已被冻结、质押的相应公司股份,攀渝钛业、长城股份股东可将股份按确定的换股比例转换为攀钢钢钒股份并获得与所换取攀钢钢钒股份数相等数量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有选择权股东所持上述被质押或冻结的公司股份于转换为攀钢钢钒股份后将仍旧保持质押或冻结状态,其若拟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须持有并交付与其拟申报行使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相等的无抵押或冻结的攀钢钢钒股份。
除省略了换股步骤外,攀钢钢钒相关股东的申报流程与上述两公司大体一致。
根据攀钢钢钒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鞍山钢铁集团向除攀钢集团及其关联方以及承诺不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以外的所有其他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