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济民四商初字第9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06年12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下称“兴业银行”)向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三联配送”)发放4000万元抵押贷款(抵押物为三联配送在济南市一幢房产的地下2-3层以及地上1-6层,其评估价值为6535.96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07年6月。三联配送同时将本公司在前期出具给三联配送的4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兴业银行。前述贷款到期后,三联配送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于2007年9月,起诉三联配送及本公司。本案于2007年11月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见2007年11月22日临时公告)
2008年2月,历城法院判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判令三联配送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2)判令兴业银行就三联配送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兴业银行就三联配送提供的质押商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判令三联配送和本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4.18万元和财产保全费0.5万元。2008年4月,公司就该诉讼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见2008年4月23日临时公告)
2008年6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审判程序不合法撤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并在2008年9月2日开庭重新审理。(见2008年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1)判令三联配送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2)判令兴业银行就三联配送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三联配送不履行还款义务,兴业银行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兴业银行就三联配送提供的质押商票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兴业银行要求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5)判令三联配送承担案件受理费24.18万元,驳回兴业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