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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行地方债券 扭转以地生财偏向
    2008年11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郭田勇 蒋蛟龙
      ⊙郭田勇 蒋蛟龙

      

      由财政部牵头起草的、经过多方征求意见的有关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方案近日已提交到国务院等待批复,财政部也已在预算司下新设立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处,专司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债券若能顺利推出,不仅有利于拓宽地方政府的收入渠道,也有利于扭转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观念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造成我国房地产市场由此前的高涨到目前的低迷这种大起大落的现象,原因当然很复杂,而中国房地产市场扭曲的制度是根本原因所在。地方政府的过度介入,无疑又是造成房地产市场制度扭曲的主要原因。为此,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在刺激房地产市场回暖的背景下,更应该抓紧机会改革房地产市场扭曲的制度,从而为未来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随着近几年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地价也不断飙升,地价比房价贵的现象时有发生。地方政府作为所辖地区土地的所有者,无疑在地价飚升过程中获取了巨大收入,这也造就了目前所谓的“土地财政”。在现行《预算法》中规定地方政府是不能举债的,如果地方政府通过银行举债存在违法违规的话,那么通过土地出让金增加财政收入却是完全合法合规,作为理性经济主体的地方政府无疑就会更加关注地价所带来的高额财政收入。而地价与房价本身存在着相互推进的关系,因此,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地方政府会选择放任房价上涨甚至是促使房价上涨进而推动土地上长就成为便捷有效的增收方式。房价的非正常上涨对正常的住房需求带来了“挤出效应”,使得整个房地产市场陷入一个投机的恶性循环,既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也不利于与之联系密切的银行业的稳定,更不利于民生发展,甚至威胁和谐社会的建设。

      地方政府暗中助推房价的现象,实际上也是有其难处的。从地方政府土地使用结构来看,大概有40%左右属划拨用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这部分用地是不会创造收入的;另外40%左右的土地需要用来做工业用地,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低成本出让,甚至还有为了招商引资而零成本出让的,所以,地方政府只能靠最后剩下的20%属于经营性的用地出让来维持其庞大的支出。这也难怪当房地产市场陷入低迷以后,地方政府如此焦躁不安,开始采取一些政策措施来托市。

      显而易见,只要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过度干预没有消除,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的现象就仍将继续。而消除地方政府过度介入房地产市场的一个很重要的方式就是拓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降低土地财政对其的绑架程度。虽然,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采用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倾斜的方式来缓解地方财政危机,但是,目下中央财政支出浩大,如西部大开发、南水北调等各种大型战略的财政支出均需出自中央财政支出,为此,笔者以为,在不影响中央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放行地方政府债券,拓宽地方财政收入来源,降低地方财政对房地产市场的依赖程度,减少其过度干预的动力。

      至于地方政府选择债券的发行方式,笔者认为可以选择公募的形式,并随之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现行《证券法》中,证券上市的主体是需要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如果地方政府债券上市交易,那么地方政府相关的财务信息是需要公开的,这有利于地方政府财务透明化,可以使得资金使用变得更加合理有效,甚至可以起到反腐的功效。另外,公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并上市交易以后,可以丰富我国金融市场工具,拓宽居民投资渠道。由于地方政府债券相对于股票以及公司债券风险较低,有利于诸如社保基金、养老基金等需要有稳定收益来源的机构投资者以及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保值。尤其是在国债供不应求的状况下,如果地方政府债券能够进入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债券市场供不应求的局面。另外,地方政府债券还可以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标的物,有利于央行资产负债的合理搭配以及货币政策工具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丰富投资渠道,防止资金过度集中于某一领域而造成价格泡沫。

      同时,采用公开上市交易的地方政府债券还可以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用脚投票”机制,这对于地方政府资金的使用可以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

      当然,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把各种配套措施做全、做好,否则又会陷入“一放就乱”的政策怪圈,而其中关键就是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形成法律效力。当然,也有必要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消除部分法律障碍。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