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机硅反倾销初审裁定的公告
2008年11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临2008-039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机硅反倾销初审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87号公告,对本公司及国内另一家企业提出的原产于韩国、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有机硅中间体)反倾销作出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中国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保证金的比例为:韩国公司25.1%;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5.4%;其他泰国公司21.8%)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8年1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依据其裁定比例提供保证金。
有机硅中间体是本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本次反倾销立案调查终裁对公司有机硅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