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香港确思医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确思”)于2008年2月18日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本公司拟与确思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资公司”,进行冻干重组人脑利钠肽(即“新活素”)等项目的开发和生产,发展中国医药业及相关服务市场。该合资公司最终拟投入资本为叁亿玖仟贰佰壹拾伍万柒仟元整(¥392,157,000.00元),股权比例为:本公司49%,确思51%。
(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2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目前,由于合作方案在合作时限内不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08年11月7日签署了协议,取消双方于2008年2月28日签署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600211 股票简称:西藏药业 编号:2008-035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1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8司冻434号)、(2008司冻435号)和《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广法执字第15-2号】、《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藏高法执协字第1号】。
《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8司冻434号)、(2008司冻435号)表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2205万股被冻结。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称,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广法执字第1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续行冻结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帐户号B880311497)持有的西藏药业1030万股(证券代码600211,股份性质:限售流通股)及孳息。冻结日期从2008年11月15日至2010年11月14日。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称,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与被告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精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案,我院作出的(2008)藏法民二初字第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向本院提出冻结华西公司在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988581.22元等值股份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裁定同意了该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冻结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帐户号B880311497)账户内所持西藏药业1175万股(证券代码:600211,股份性质:限售流通股)及孳息。冻结日期从2008年11月7日至2010年11月6日。
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14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2.69%,截至本公告之日,其持有的本公司3148万股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