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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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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6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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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荒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08年11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 大 荒     公告编号:2008-37

      转债代码:110598     转债简称:大荒转债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荒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05

      回售简称:大荒回售

      回售价格:105元/张

      回售申报期:2008年11月17日至2008年11月21日

      回售资金到帐日:2008年11月26日

      本公司2008年11月7日召开的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米糠蛋白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方式的议案》和《关于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优质大米加工技改项目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触发回售条款,根据《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大荒转债”的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现将“大荒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敬请持有“大荒转债”的投资者注意:

      一、回售条款

      (一)回售条件与回售价格

      《募集说明书》“回售条款”约定: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以每张105元(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持有人在特别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本公司公告的特别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特别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特别回售权。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回售条款生效后、回售申报期开始前,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不少于3次回售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本次回售的回售代码为“100905”,回售简称为“大荒回售”。行使回售权的“大荒转债”持有人应在2008年11月17日至2008年11月21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每次申请回售的转债面值数额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3、付款方式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大荒转债”,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到帐日为2008年11月26日。

      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二、回售期间的交易

      “大荒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大荒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大荒转债”在回售期内(2008年11月17日至2008年11月21日)停止转股。

      三、其他

      “大荒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大荒转债”。“大荒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四、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邮政编码:150090

      电    话:0451-55195980

      传    真:0451-55195986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