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 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11月11日(星期二)上午9:00
2、召开地点:青岛丽晶大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于源金董事长
6、本次会议通知刊登于2008年10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1,355,40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09137%。
2、公司5名董事、3名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全部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 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新华锦集团山东锦宜纺织有限公司向国内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2.2 亿元人民币银行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1,351,4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票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
2、《关于新华锦集团山东盈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内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
2,300 万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71,351,4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票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世君、贺秋平
3、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周世君律师、贺秋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