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和置业”)认为浙江省高级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有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11月6日组织第一次庭审质证,尚未通知开庭日期。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通和置业是由通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和控股”)和深圳市恒信德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德威”)共同投资设立(分别持股95%、5%)。2004年通和控股和恒信德威将持有通和置业股权转让时,受让方、转让方(通和控股和恒信德威)和被投资方(即通和置业)签订《通和置业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通和置业从税前利润支付25,000万元的补偿款给通和控股和恒信德威。此后年间多次发生股权转让,控制人多次变动。2006年10月,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收购了通和置业100%股权。公司于2007年3月实施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关联交易,向广厦控股收购了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100%。
2007年5月,通和控股(原通和置业的股东)的小股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要求通和置业支付25,000万元债务。2008年5月13日浙江省高院判决“对于原告主张通和置业支付补偿款的请求可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他请求因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不予支持,应另行解决。通和置业支付通和控股的补偿款130,080,177.93元”。
通和置业于2008年6月就该项判决内容向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通和置业原股东深圳恒信德威以同样的理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通和公司支付5%股份补偿款1250万元(案件的诉讼背景与通和控股小股东起诉通和置业背景资料相同),公司于10月20日接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目前该案尚未有合议庭组庭情况和开庭通知。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在2007年定向增发中收购的通和置业资产时,广厦控股扣除通和置业或有事项后,将相关资产转让给本公司,即广厦控股将承担公司之前所收购通和置业或有风险与损失,相关材料见公司重组资料;
2、由于通和置业在置换入上市公司前发生法律、经济纠纷,由广厦控股承担,因此相关判决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造成不利的影响。
目前有关诉讼案件尚在审理程序中,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