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金融·证券
  • 5:观点评论
  • 6:圆桌
  • 7:上市公司
  • 8:产业·公司
  • A1:理财
  • A2:开市大吉
  • A3:时事
  • A4:专版
  • A5:股民学校
  • A6: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7:信息大全
  • A8:信息披露
  • A9:信息披露
  • A10:信息披露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B1:基金周刊
  • B2:基金·基金一周
  • B3:基金·封面文章
  • B4:基金·基金投资
  • B5:基金·基金投资
  • B6:基金·投资基金
  • B7:基金·投资基金
  • B8:基金·投资者教育
  • B9:基金·投资者教育
  • B10:基金·调查
  • B11:基金·海外
  • B12:基金·数据
  • B13:基金周刊13
  • B14:基金·互动
  • B15:基金·研究
  • B16:基金·对话
  •  
      2008 11 17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1版:头版
    下一版  
    pdf
     
     
     
      | 1版:头版
    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努力保持经济增长
    联合国报告:中国人类发展处历史最高水平
    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认定有新标尺
    股市陷入困局根源仍是制度建设滞后
    版面导读
    证监会:加大证券期货业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588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认定有新标尺
    2008年11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初一
    中国证监会发布非经常性损益新规

      ⊙本报记者 初一

      

      中国证监会昨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认定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了新的标尺。与2007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相比较,新规不仅拥有新的文件名称,其定义、内容、披露要求等方面也均有重大修改。

      根据新规,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新规进一步完善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最显著的变化是排除了列举项目的“绝对性”,将原规定中“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修改为“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在此基础上,新增加列举项目6项,具体包括: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此外,新规还对原规定中14个列举项目中的8项进行了修改完善。

      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非经常性损益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申请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等方面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非经常性损益外延的扩大,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高“监管门槛”的作用。

      新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并明确规定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新规定的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

      权威人士解读详见A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