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行: | 中信银行京城大厦支行 |
账户名称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账号: | 71102 10187 00000 9110 |
行内行号: | 711021 |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 302100011026 |
联系人 : | 常媛媛 |
联系电话: | (010) 84865393 |
申购款项必须在2008年11月20日(T日)17:00之前汇至上述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付申购款项的申购为无效申购,敬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的在途时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①2008年11月25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数量、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及缴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②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8年11月25日(T+3日)17:00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08年11月25日(T+3日)17:00之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承销团包销。
若定金大于申购款,多余定金将统一在2008年11月25日(T+3日)退款。
③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 号)的规定处理。
④会计师事务所将于2008年11月21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2008年11月26日(T+4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款(若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⑤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网上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2008年11月19日(T-1日)13:00-15:00发行人拟就本次发行在中证网(www.cs.com.cn)上进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七、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 行 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
联系人:黄勇、刘志
2、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联系人:胡为敏、郑淳、陈石磊、陈虹、孙晓刚
发行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18日
附件:
表1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公司原A股股东中有限售条件A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
本表一经完整填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及加盖单位公章并传真至申购传真号码后,即构成申购人发出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申购传真:010-84683700 咨询电话:010-84683900 | ||||
单位全称 | ||||
股票账户名称(上海) | ||||
股票账户号码(上海) | ||||
与以上股票账户号码(上海) 相对应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 ||||
经 办 人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传 真 | |||
退款银行信息(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 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 ||||
汇入行全称 | ||||
资金账号 | ||||
收款人全称 | ||||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 ||||
联行行号 | ||||
汇入行地点 | 省 市 县 | |||
股权登记日持股数 | ||||
可优先配售股数 | ||||
申购股数 | 大写: 万股 小写: 万股 | |||
申购金额(申购数量×发行价格) | 大写: 元 小写: 元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表2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
本表一经完整填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及加盖单位公章并传真至申购传真号码后,即构成申购人发出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申购传真:010-84683700 咨询电话:010-84683900 | |||||
单位全称 | |||||
股票账户名称(上海) | |||||
股票账户号码(上海) | |||||
与以上股票账户号码(上海) 相对应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 |||||
经 办 人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传 真 | ||||
退款银行信息(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 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 |||||
汇入行全称 | |||||
资金账号 | |||||
收款人全称 | |||||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 |||||
联行行号 | |||||
汇入行地点 | 省 市 县 | ||||
申购股数 | 大写: 万股 小写: 万股 | ||||
申购金额(申购数量×发行价格) | 大写: 元 小写: 元 | ||||
申购定金(申购金额×20%) | 大写: 元 小写: 元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1、公司原A股股东中有限售条件A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填写表1;希望申购股数为50万股或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填写表2。
2、申购表可从www.cs.ecitic.com网站下载。为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3、退款银行信息中的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4、申购股数限制:
(1)一般机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3,250万股。
(2)公司原有限售条件A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申购的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可优先认购的股数(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 1股)。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超出部分无效。
(3)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确定其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公司原A股股东中有限售条件A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须全额缴纳申购款,定金或申购款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2008年11月20日(T日)15:00时前划出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或申购款于当日(T日)17:00时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6、投资者填写此表时不得涂改。未按照要求填写、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或未按时提交的申购报价表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因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7、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8年11月20日(T日)15:00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定金或申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8、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醒投资者:2008年11月20日(T日)15:00之后的申购恕不接受,请注意发送传真时间;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的一律无效;申购表一经传真至上述传真号码即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9、投资者应尽早安排汇缴申购款项,以保证申购款项能在2008年11月20日(T日)17:00前汇到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购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到账不足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10、本次发行的咨询电话为010-84683900,传真为010-8468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