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1月17日上午9:30在南京市东方珍珠饭店十楼会议室龙蟠厅(南京市珠江路389号)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人),代表公司股份109,355,0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7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沈光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109,355,0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2、关于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金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公司原厂址土地进行开发的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109,355,016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杨建林、梁勇律师接受委托,对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