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 11月17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619号1602室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同高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为4人,代表股份467,805,0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6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各项议案,各项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在关联股东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五矿有色继续签订<长期采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93,359,640股,293,359,64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在关联股东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五矿有色继续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293,359,640股,293,359,64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467,805,026股,467,805,02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张光辉律师、陆贵亮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