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原则通过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苗燕
⊙本报记者 苗燕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正在拟定中的《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已于上周经银监会主席办公会原则通过,但部分内容可能还要进行修改。
此外,作为银监会今年重点要发布的政策,《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管理办法》目前也获原则性通过,但目前仍在就最终细节进行修改。据了解,上述三项贷款管理办法将于近期正式公布。
据介绍,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资并购方,商业银行本着审慎的原则,可以发放并购贷款,用于借款人并购国内企业和境外企业。
但草拟的《办法》目前未明确金融机构是否也包括在借款人主体之中。
据了解,《办法》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据有关规定,企业一直未被允许利用贷款进行并购。
“过去企业并购大多是采取联合并购,其中的一家企业作为过桥。也有过桥资金是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的。此外就是民间借贷比较多。”一位从事并购法律服务的律师说,上述的几种方式,其实也是变相的贷款,但除了资金成本高之外,操作起来还非常复杂。而如果银行能够提供并购贷款,将对急需资金进行并购的企业帮助非常大。
业内人士指出,并购贷款主要是指银行向企业及其关联方发放的,以受让已有股权或认购新增股权等方式掌握目标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专门贷款。“其实,这就等于是银行来提供过桥资金”,一位监管机构的人士指出。
据了解,由于银监会一贯的审慎原则,该办法对风险防范进行了充分的规定,如并购双方必须有一定的行业关联,并购贷款金额不应超过并购股权对价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