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为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发展”)向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深发展上海分行”)申请的两笔借款(贷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8,487,582元)提供担保,后深发展上海分行以华源发展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未能主动履行担保责任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98号,一中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华源发展所欠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复利向深圳发展上海分行承担偿付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158,840元,对此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提起上诉(详情见公司2007年度报告“重要事项”)。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公司与深发展上海分行经过协商,同意签订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深发展上海分行为实现债权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本公司承担。
二、本公司继续对华源发展在标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
期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
三、为保障深发展上海分行债权的实现,公司以下属子公司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以公司所持部分股票提供质押担保。
四、本公司与深发展上海分行进一步加强业务合作。
五、本公司向市高院申请撤诉,自行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六、协议签订后壹年内,深发展上海分行不会向本公司主张担保责任;协议生效后,
深发展上海分行不以(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公司应当履行担保责任而未履行时,同意深发展上海分行采取诉讼等方式解决。
近日,本公司收到市高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7)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34号],
准许本公司以与深发展上海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
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原被法院冻结的本公司银行帐户及股票帐户已获解冻,同时,根据和解协议,公司已经办理了公司房产抵押及部分股票质押手续。
特此公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