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时间:2006年11月9日
2、诉讼受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3、送达诉状及材料时间:2006年11月13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案外异议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申茂房地产有
限公司
2、申请执行人:上海富乐毛针织有限公司
3、被执行人:上海华宇毛麻(集团)有限公司
4、纠纷起因:
本公司因资产清理,于2006年11月9日在静安区房地产登记处
查询得知,因上海富乐毛针织有限公司诉上海华宇毛麻(集团)有限公司一案,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3日将与该案无关的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申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江宁路332-338号(又名新闸路1136弄1号)“石油天然气大厦”(又名航天宝都)中裙房第2层A、3层、4层及办公楼1302室共计6186.12平方米(预售登记合同价值为4126.76万元)房产执行查封[(2006)黄执字第4548号]。
据此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申茂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法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详见2006年11月11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
三、法院受理情况
现上海申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6)
黄执字第45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本院预查封的位于本市江宁路332-338号2层A、3层、4层及办公楼1302室的房屋,虽登记在异议人上海申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但房产权益属上海华宇毛麻(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且上述房屋亦有上海华宇毛麻(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占有。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房屋并无不当,故异议人要求本院解除对上述房屋查封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上海申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