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或变更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8年11月1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08年11月14日、17日、18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63号友谊宫剧场。
(三)股权登记日:2008年11月6日
(四)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则瑞先生
(六)会议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1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7,718,3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1363%。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7,230,3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067%。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0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487,963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额的52.0789%,占公司总股本的36.6296%。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及通过委托董事会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包括代理人)共370人,代表股份4,907,849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额的2.5435%,占公司总股本的1.789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10,702人,代表股份95,580,11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额的49.5354 %,占公司总股本的34.8407%。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代表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的计票汇总数据,表决结果为:
股东类别 | 代表股份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赞成比例 |
参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 167,718,349 | 117,211,518 | 49,878,415 | 628,416 | 69.8859% |
其中:流通股股东 | 100,487,963 | 50,105,602 | 49,878,415 | 503,946 | 49.8623% |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 | 67,230,386 | 67,105,916 | 0 | 124,470 | 99.8149% |
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及表决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表决结果 |
1 | 廖荣波 | 763840 | 同意 |
2 | 区鹤洲 | 694400 | 同意 |
3 | 陈芙蓉 | 645120 | 同意 |
4 | 赵占美 | 617882 | 同意 |
5 | 陈煜 | 573440 | 反对 |
6 | 李成 | 540396 | 同意 |
7 | 上海高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537600 | 同意 |
8 | 张敏华 | 537600 | 同意 |
9 | 桂兴 | 505416 | 同意 |
10 | 刘代平 | 430940 | 反对 |
鉴于同意该议案的参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已超过全体参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额的2/3,但同意该议案的参会有表决权的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数,未达到全体参会有表决权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额的2/3。表决结果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规定的通过条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未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指派郭珊律师、霍晶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证处公证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马颖、梁爽对本次会议表决票的有效性及表决结果进行了公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过程合法,对《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投票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0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股东大会公证书》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