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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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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
    2008年11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深发展A             公告编号:2008-081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风险提示

      近日,本行与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北大青鸟”)、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城建东华”) 、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东华置业”)就本行十五亿元人民币的问题贷款达成新的和解协议。上述协议的履行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2003年7-8月,深圳发展银行曾向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和首创网络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发放贷款人民币15亿元。深圳发展银行以东华置业为上述15亿元人民币贷款提供了担保且将北京东直门项目土地使用权在未获合理对价的情况下转让给城建东华以及城建东华滥用东华置业法人独立地位和其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等为由,先后于2005年11月及2007年8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东华置业和城建东华((2005)高民初字第1371号案及二审和(2007)高民初字第1317号案,以下统称为题述案件),要求两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对题述案件作如下安排:一审案号为(2005)高民初字第1371号案由协议各方以本协议内容为准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一审案号为(2007)高民初字第1317号案基于本协议约定的和解内容由本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本次签订的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同意,城建东华作为题述案件的当事人承诺,按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向深圳发展银行共支付10亿元人民币,其中:(1)在最高人民法院就本协议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支付现金7亿元人民币;(2)剩余3亿元人民币以现金方式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支付。

      如城建东华未按前述约定向深圳发展银行支付现金7亿元人民币,逾期除应付7亿元人民币之外,还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向深圳发展银行支付利息(计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且深圳发展银行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就本协议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拍卖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综合交通枢纽暨东华广场商务区项目(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并从中受偿上述(1)项下的款项7亿元人民币(拍卖成交后三日内支付)。

      各方同意,无论城建东华以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现金、拍卖资产等何种方式,最终以现金偿还了深圳发展银行上述7亿元及利息,则北大青鸟、城建东华、东华置业三方并不构成违反本协议的情形。

      北大青鸟、东华置业对城建东华在本条下的支付责任分别和共同地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2、深圳发展银行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并在城建东华向深圳发展银行支付现金7亿元人民币之后3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题述案件中除调解结案的另一在审案件即(2007)高民初字第1317号案。

      3、在前述第1项所述7亿元人民币和3亿元人民币以现金形式支付完毕,在符合银行监管部门及深圳发展银行贷款政策的条件下,深圳发展银行按照深圳发展银行的正常贷款条件向北大青鸟提供8亿元人民币贷款(以下称之为“新增贷款”)。除其它深圳发展银行要求的正常贷款条件之外,北大青鸟需向深圳发展银行提供深圳发展银行可以接受的贷款抵押、质押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该押品或担保的价值按独立的国际知名评估师的评估应不低于16亿元人民币,新增贷款金额在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限度内按北大青鸟实际提供的押品或担保价值的50%的相应比例上下调整。

      4、北大青鸟保证为新增贷款所提供的押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为银行监管部门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可以接受的押品和担保。在深圳发展银行书面确认北大青鸟、城建东华为新增贷款所提供的押品及担保在原则上是可以接受的以及贷款主体和用途符合深圳发展银行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5日内,城建东华应将前述第1项所述3亿元人民币支付给深圳发展银行。如北大青鸟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有关新增贷款的条件而深圳发展银行在约定期限内拒绝与北大青鸟签署贷款协议,则深圳发展银行应向城建东华[或城建东华指定的关联企业]返还前述城建东华支付的3亿元人民币。

      5、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6、和解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对各方及关联企业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一式五份,本协议各方各执一份,交最高人民法院一份。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或者经协议各方书面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如因任何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未依据本协议作出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则本协议自动失效,协议各方仍按之前签署的《深圳发展银行与北大青鸟集团和解协议》(“原和解协议”)执行(原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本行于2008年5月15日发布的“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

      三、本和解协议履行后对本行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本行针对15亿逾期贷款计提了共计人民币6亿元的拨备,上述解决逾期贷款的条款如切实履行,预计将减少本行10亿元的不良资产。届时,根据实际情况,我行可能冲回1亿元的拨备。如上述协议得以部分履行,本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上述协议无法履行,本行将继续采取措施清收逾期贷款,预计不会对本行财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