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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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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2008年11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08-042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8年11月19日,公司与华侨城集团公司签署了委托贷款协议,协议约定:华侨城集团公司为公司提供低于目前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借款,借款金额为5.5亿元人民币,利率为5.21%,期限为一年。

      鉴于华侨城集团公司持有公司47.94%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1.3条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该项委托借款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华侨城集团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公司于1985年11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任克雷。经营范围:主营纺织品、轻工业品等商品的出口和办理经特区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区内自用一类商品,机械设备、轻工业品等商品的进口(按经贸部【92】外经贸管体审证字第A19024号文经营),开展补偿贸易,向工业、旅游、房地产、商贸、金融保险行业投资。兼营:本公司出口商品转内销和进口商品的内销业务,旅游、仓库出租、文化艺术、捐赠、汽车保税仓、会议展览服务。

      三、关联交易标的介绍

      本次委托借款金额为5.5亿元人民币,借款利率为5.21%,低于目前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66%,借款期限自2008年11月19日至2009年11月10日,所产生的利息总额不超过2,800万元人民币。未达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

      为了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采取了委托借款的方式为公司提供低于目前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借款。

      五、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伊志宏女士、王韬先生、张鸿义先生和韩小京先生事前对该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项拟进行的关联交易能有效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资金成本,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一致认可该项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华侨城集团公司向公司提供低于目前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借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该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华侨城集团公司与公司签署的委托贷款协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