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08年11月21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08 年11月21日上午9:30—11:30,11月21日下午1:00—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千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189人,代表股份327,345,5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8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309,793,1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85人,代表股份17,552,4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进行,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部分股东通过网络参与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数量的议案。
⑴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322,535,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53%;反对900,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8%;弃权3,909,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19%。
⑵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322,777,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60%;反对783,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24%;弃权3,785,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16%。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