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衍生品是风险管理制度演进的先进产物,不应由于场外产品的不当使用和监管问题而裹足不前,与发达市场和很多新兴市场相比,我们缺乏必要的金融工具和完善的市场结构,应继续努力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金融衍生品是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演进历程中产生的先进产物,是理想的风险管理工具。金融衍生品的出现突破了基于现货的风险管理的局限性,带来了二十世纪最伟大的风险管理革命。风险和赌博不同,它不是人为创造出来的,而是客观存在的。衍生品能够有效地分散风险,管理风险,这是不争的事实。金融衍生品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优越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转移两大微观经济功能,以及由此产生的促进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福利和稳定经济的宏观经济功能。
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新经济时代网络股泡沫破灭后长期过于宽松的利率政策推动了房地产泡沫的形成,而银行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发放大量次级贷款,在推动房价进一步上升的同时,在风险管理的关键基础环节埋下了危机爆发的祸根,虽然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信用违约互换产品的泛滥使用和监管缺失使得房地产泡沫破裂危及美国整体经济的安全,但是不能由此否认金融衍生品对于金融市场发展的积极作用,更不能裹足不前,延缓甚至阻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目前的过度使用和监管缺失是金融衍生品发展过程中经历的波折,我们应正确面对,和发达市场乃至于很多新兴市场相比,我们缺乏必要的金融工具和完善的市场结构的局面依然非常严峻,金融现代化仍然任重道远,我们应继续努力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二、此次金融危机深刻揭示了场外衍生品市场过度发展与监管缺失带来的严重后果,对于新兴市场,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是金融创新的正确政策方向。
在危机爆发之前,全球解决场外衍生品市场对手方风险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建立信用衍生品市场,二是交易所或清算所充当场外衍生品的中央对手方。但是本次危机揭示了这样一个本质问题:由于场外信用衍生品的市场组织结构与其他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一样,因而无法解决在这种市场结构下的对手方信用风险问题。因此,危机爆发后监管机构大力倡导通过交易所或清算所充当场外衍生品的中央对手方来解决这一问题。可见,交易所或清算所在建立透明的市场环境以及降低信用风险方面的重大优势。同时,交易所市场高效率的价格发现机制能够为场外市场提供定价参照,较高的流动性可以为场外交易头寸提供低成本的对冲工具,因此交易所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是场外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前提。
对于新兴市场国家,由于信用风险高等原因,重点发展交易所市场更容易取得成功。例如,韩国就是重点发展交易所产品并取得成功的典范。而墨西哥的做法则恰恰相反,由于墨西哥过早开放了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而迟迟未能建立起交易所衍生品市场,以至于在1994年金融危机中一败涂地。
在此次危机中,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经历了百年一遇的剧烈价格波动,农产品、工业品期货市场均实现了平稳运作。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各项基本制度是在学习借鉴国际期货市场经验、通行惯例和充分考虑我国低信用环境的特殊条件下逐步摸索建立起来的,比较特别的制度包括会员及投资者资金前端检查控制制度、期货保证金监测监控制度、连续单方向涨跌停条件下的强制减仓制度。此次危机的安然渡过说明,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经得起大风大浪的考验。而我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商品期货基础之上的,还增加了股指期货价格熔断制度、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结算连带担保制度,这进一步强化了我们对场内衍生品的信心。
因此,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时,应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市场,在监管严格、信息透明、风险控制完备的环境下稳步推进场内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三、优先发展简单产品,降低监管难度。
人们将本次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的部分原因归咎于过于复杂的产品设计。复杂的产品设计可能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但也导致定价方法过于复杂和不透明。在我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还欠缺衍生品交易经验的情况下,应该优先发展基本的、简单的场内标准化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和相应的期权。
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主要是场外产品,复杂的产品设计给价格操纵创造了空间,由此增加了监管难度。美国的场外市场交易商曾经以只有他们才具备理解产品内涵的能力为理由游说宽松的监管环境。在监管法规等基础建设较为薄弱的新兴市场,复杂的产品更有可能被机构所利用,作为掠夺利润的工具。另外,复杂的产品设计增加了股东和公司内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了更严重的代理人问题,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复杂的定价和操纵的可能也使得监管成本增高。因此,我国场内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应先从简单的、基础的产品开始发展,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产品,以便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
四、通过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市场积累经验,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通过建立交易所或清算所充当场外衍生品的中央对手方已经成为目前解决场外衍生品市场信用风险的重要政策建议,而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是场内交易的重要基本制度。因此交易所市场的成功运作可以为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丰富的风险控制经验。除此之外,已经在交易所成熟运作多年,确保交易所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多项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置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被场外市场运作所接纳和使用,比如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各项风险处置制度等。因此,通过优先发展交易所衍生品市场积累监管经验和风险控制经验,这对未来有序发展场外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五、建议将场外衍生品纳入到未来期货法的监管范畴。
2007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扩大了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从原来只适用于商品期货扩大到适用于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但未涉及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为迎接我国未来期货市场的发展,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基础之上的《期货法》的立法工作业已启动,《期货法》将和《证券法》一起共同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
此次金融危机暴露了场外衍生品由于监管缺失而产生的严重后果,可以预言,随之而来的将是全球范围内对期货及衍生品相关法律的修改,把场外衍生品纳入到法律的监管范畴之内、授权政府监管机构予以监管将成为发展趋势,目标在于强制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透明度、把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由仅存在行业自律提升到政府监管的高度。
前车之鉴,后世之师。我国应及早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进行立法准备,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到未来期货法的监管范畴。
六、加强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研究,建立透明的市场环境。
财务报告信息是提高场外市场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理想的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可以使监管者和投资者充分了解金融衍生品价值、风险水平等信息。虽然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应用范围还比较有限,还没有出现对会计处理方法的直接挑战,但是深入分析本次危机中暴露的会计问题,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研究,不仅有利于建立透明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环境,也有利于实现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