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1月25日在东环路282号本公司多功能会议室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124,806,1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7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马朝梅女士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运行情况,公司拟对现行《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部分修订,详见下表:
项目 | 原内容 | 修订后的内容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00万元。 |
第十三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牙膏(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发用化妆品、香皂、膏霜、香水类、牙刷、旅游用品、家用卫生用品、包装用品生产、销售,纸品加工,牙膏原材料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日用化学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服装鞋帽、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纸及纸制品(不含新闻纸)、塑料及其制品、金属材料的购销。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牙膏(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发用化妆品、香皂、膏霜、香水类、牙刷、旅游用品、家用卫生用品、包装用品、日用化学品、洗涤用品的生产销售;纸及纸制品生产、销售;纸品加工,牙膏原材料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服装鞋帽、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纸及纸制品、塑料及其制品、金属材料的购销。 |
第十九条 |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3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均为普通股。 |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45,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均为普通股。 |
到会股东124,806,123股同意,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通过了此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远东律师事务所周毅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作了见证,并出具以下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远东律师事务所关于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25日
股票代码:600249 股票简称:两面针 编号:临 2008-028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今日收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827 号),对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关于上海诗玛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起诉情况
2007 年,公司收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和本公司有关上海诗玛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的《应诉通知书》, 有关本案的诉讼情况,公司均已及时、全面的做了披露,详情请查阅 2007年 8 月 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008年2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该案移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上海诗玛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以伪造签名、盖章违法通过的2005年股东会第3次会议决议无效;
(2)判令上海诗玛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伪造的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盛聚帝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3)判令被告上海诗玛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2月8日以伪造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违法办理的原告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无效,并恢复原告在上海诗玛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60万元股权的合法股东权利;
(4)判令被告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深圳市盈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5)判令以上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法院查明事实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两面针公司曾将其转让中信证券部分股权的消息经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明确,其向被告诗玛尔实业公司出售所持有的中信证券4000万股法人股,且已于2004年12月21日完成过户手续等。”,“2005年12月8日,被告诗玛尔实业公司依据加盖有原告公司印章的、落款日期为2005年11月18日的诗玛尔实业公司2005年股东会第3次会议决议,以及同样加盖有原告公司印章的、落款日期为2005年11月23日、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盛聚帝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办理了相应的产权交割,随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原告将其持有的被告诗玛尔实业公司46%的股权作价460万元转让给被告盛聚帝公司”
三、诉讼结果
审理中,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要求确认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盈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同时撤回对深圳市盈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此案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43,600元,由原告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判决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 2008年度经营成果并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827 号。
特此公告。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