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1月25日在南京市上海路9号水利后勤服务中心公司6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2,411,5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43%,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139,478股。会议由董事长张良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许志刚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见附件,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32,411,51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1月25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八条:
原文为:
(四)南京大学持有5,472,0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9%;
现修改为:
(四)南京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5,472,0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9%;
第三十九条:
原文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修改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