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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小非解禁:正视听,均成本
    2008年11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 到
      周 到
      针对大小非解禁,市场人士一直存在两个认识误区。

      一是喋喋不休地统计本日、本周、本月、本年的解禁数量,误导投资者。将来会不会有人挖空心思地统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期间的大小非解禁数量,乃至本世纪头二十年中剩余年份的大小非解禁数量,变本加厉地误导投资者?只能拭目以待。

      事实上,国有资本是大小非的最大持有人。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其他所有制的经济,不可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据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要实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所说的“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导向性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实现长期、稳定发展”,事实上也离不开国有资本对上市公司的整体控股。因此,大小非解禁仅仅是理论上可以流通的数量。而大小非是否实际流通,还要看它是否符合国家根本大法的要求,是否符合党中央的政策,是否履行《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二是提出形形色色的限制大小非解禁建议,恨不能回到股权分置时期。一些经济学家和市场人士,总是呼吁监管部门推出进一步限制大小非解禁的措施。这至少表明,这些言论不够专业。从契约的要求看,大小非解禁有约在先。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前,不该新设附加条件。并且,如果不希望大小非解禁,也不应该通过行政措施予以限制。笔者大胆想象:无限制条件的流通股东与有限制条件的流通股东乐意通过新的协商,决定大小非是否或怎样解禁,倒是没有什么法律障碍。但从大小非实际进入流通的情形看,这种变相回到股权分置时期的做法又不值得提倡。这些建议不具有专业水平,反而容易影响投资者的判断。

      视大小非解禁若洪水,当然事出有因。沪深股市处于股权分置状态至少历时15年,不少市场参与主体,早已习惯股权分置状态下的行为。以股权分置状态下的眼光看待大小非解禁,难免有些异样。笔者这样的判断,有证据吗?有。在境外市场,大小非解禁完全不足挂齿。红筹公司和建设银行在香港市场全流通,但中国移动、中国海洋石油、中银香港、中国联通、中国海外发展等投资者从未终日悬着一颗心,担心持股基本不流通的第一大股东忽然大举变现。建设银行大小非中的国家电网公司、长江电力已减持完毕,而发起人之一的宝钢集团则继续全部持有,也不发布什么承诺自愿锁定所持股份的公告。因为,在境外市场,所谓的大小非解禁,很可能像外星人语言。

      不可否认,对于大小非解禁的高度戒备,也有成本上的原因。一般说来,发起人持股成本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高。尽管这是股市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沪深市场这一差距要比境外更大。这就容易造成人们对大小非解禁预期的差异:境内市场老琢磨大小非要开溜,境外市场则不担心发起人会脚底抹油。因此,一方面舆论应倡导对大小非解禁的正确认识,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缩小发起人与社会公众持股成本。

      在股票公开发行问题上,我们应消弭法律互相抵触的现象。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实际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根本无法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因为,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这就意味着,公开发行新股的公司,至少要有三年履历和已持续盈利的证据。这使得公司法关于募集设立的规定,形同虚设。本来,在证券法生效前,有募集设立上市公司的情形,现在反而无法实现。笔者认为,修改证券法,让一部分公司采取公开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行上市或上柜股票,应是适合中国国情、缩小一二级市场差价的手段之一,也是解决源源不断的大小非问题的手段之一,并且还可以推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作者为西南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