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1月28日上午9:00在海口市海秀路29号海航发展大厦会议室召开。出席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73933.491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27%。其中B股股东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3.67万股,占出席有效表决股数0.01%。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王英明副董事长主持会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二、提案审议情况
1.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报告》。
以173933.4919万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股数占出席有效表决股数100%(其中B股股东23.67万股,全部赞成)。
(1) 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
表决情况同上。
(2)发行期限:365天
表决情况同上。
(3)发行方式: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进行销售
表决情况同上。
(4)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将参考市场水平在人民银行要求的范围内确定
表决情况同上。
(5)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表决情况同上。
(6)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等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同上。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施念清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