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11月28日上午9时
3、股权登记日:2008年11月21日
4、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2-3号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6、公司已于2008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 共计3人,代表股份66,81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66,815,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66,815,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鉴于公司流动资金需要,公司向烟台市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7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