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7日上午10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会议通知已于2008年11月1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建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楼珲先生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并聘任黄海涛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简历附后)。
由于集团另有任用,楼珲先生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聘任黄海涛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晓伟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简历附后)。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决定聘任李晓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原先聘请的利安达信隆会计事务所已为公司执行审计工作已经六年,现由于业务繁忙,人员安排不能满足公司要求,为此利安达信隆会计事务所现向公司申请不再担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为便于公司今后审计业务的开展,现决定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本公司2008年度的财务审计工作,并确定其报酬为人民币33万元。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资产为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不超过8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由于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议》未满一年,董事会中刚泰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董事属于关联董事,回避本议案表决。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子公司浙江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所拥有的资产为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不超过8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如下:
1、以武康镇城东新村南侧,东一路东侧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德清国用(2008)第00145750号,抵押面积4788.95平方米]为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湖州分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额度为920万元。
2、以坐落在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房地产[土地证号为:德清国用(2006)第00133465号,德清国用(2006)第00133466号,德清国用(2004)第00123987号,德清国用(2004)第00123986号,土地证共计652.82平方,房产证为:德房权证武康镇8字第00024-007号,德房权证武康镇8字第00024-008号,德房权证武康镇8字第00024-009号,德房权证武康镇8字第00024-010号,房产共计2511.70平方]为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德清支行融资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额度为600万元。
3、以坐落在武康镇英溪北路16号房地产[土地证号为:德清国用(2003)第00119114号,面积为:844.64平方米,房产证为:德房权证武康镇8字第00024-006号,面积为:4681.15平方米]为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杭州分行融资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额度为1500万元。
4、以坐落在武康镇五龙新村南、东一路东侧1号地块[土地证号为:德清国用(2005)第00130021号,面积为:29096.11平方米]为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杭州分行融资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
5、以坐落在武康镇五龙新村南、东一路西侧地块[土地证号为:德清国用(2008)第00150943号,面积为:20297.09平方米]为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德清支行融资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额度为2300万元。
以上抵押担保均由袁建华、袁世杰及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浙江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浙江华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
2006年8月20日,本公司与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华盛达电子的60%股权以675万元的价格平价转让。9月1日收到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00万元股权转让款,2008年3月7日,浙江中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付股权转让款175万元,至此本公司收回全部股权转让资金。(详见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由于本公司与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完毕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06年9月1日收到转让金额500万元后,浙江华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另外的外方股东P&J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迟迟未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资料寄回国内,致使该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今未能办理,使原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失效。由于股权转让价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且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驻相关工作人员实际控制了华盛达电子,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本公司未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
现应原股权受让方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本公司将浙江华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以675万元平价转让给浙江德清利达铸钢厂,并协助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六、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现拟召开公司二○○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事项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08年12月15日(星期一)上午9:00时,会期半天。
2、股权登记日:2008年12月8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公司本部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会议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6、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08年12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现场会议;
(2)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持股东本人授权
委托书参加会议,代理人可以不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资产为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不超过8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出售浙江华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
(三)出席现场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须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
代表人证明书、本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法定代表人出具
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个人股东须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
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
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登记时间:2008年12月10日(星期三)上午 9:00 至 11:00;下午 13:30至 17:00
登记地点: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联系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
联系人:陆裕平
电话:0572-8080850
传真:0572-8080867
邮编:313200
3、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黄海涛:男,1969 年生,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国湖北南星化工总厂财务科长。2002 年进入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历任集团财务管理部、管理监察审计部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晓伟:男,1972 年生,硕士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高级项目经理、上海华辰隆德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2007 年进入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分公司上海元玺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董事会秘书。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为出席公司二○○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序号 | 议案内容 | 表决意见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议案一 |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议案二 |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资产为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85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 |||||
议案三 | 《关于公司出售浙江华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 |
备注:
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项前的方格内选择一项用“√”
明确授意受托人投票,其它空格内划“-”;
2、本授权委托书打印件和复印件均有效。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有效日期: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李晓伟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进行了审核,经审查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李晓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潘龙清 张龙民 傅强国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于2008 年11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黄海涛先生个人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情况,聘任程序合法,同意董事会聘任黄海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潘龙清 张龙民 傅强国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2007]28 号文件的要求,作为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改聘会计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现聘请的"利安达信隆会计事务所"已为公司执行审计工作已经六年,现由于业务繁忙,人员安排不能满足公司要求,现向公司申请不再担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现公司拟重新聘请审计机构,现拟聘的"中汇会计事务所"担任公司2008年度审计工作。对此,我们审查了"中汇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同意聘请"中汇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08年度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潘龙清 张龙民 傅强国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资产为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不超过8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
浙江华之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银行申请融资,我们同意公司为其担保。
独立董事: 潘龙清、张龙民、傅强国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