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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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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4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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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4版:信息披露
    关于新世纪优选成长基金在平安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6届董事会2008年第6次会议决议公告
    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增加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合同变更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增加中国农业银行为代销渠道的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申万巴黎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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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8年12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527     证券简称:江南高纤     编号:临2008-013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11月23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08年11月30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到董事九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内容见附件。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于2008年5月23日实施完毕。

      《公司章程》原第1.06条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418.556万元。

      拟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127.834万元。

      2、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本公司将按照证监公司字[2006]92号、苏证监公司字[2008]32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提高公司的独立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章程原第4.08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拟修改为: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订定的其它方式。

      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公司有权要求占用方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并及时按照相关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及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的机制的责任人,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知悉人员在发现或知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后,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确定责任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若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对《公司章程》第8.07条修改如下:

      原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拟修改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可通过送红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方式进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利润分配,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公司因营需要,暂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