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6届董事会2008年第6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第6届董事会2008年第6次会议(临时会议)通知于2008年11月26日书面发出,并于2008年11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到6人,董事陆强新先生因公出国,未参与表决。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根据《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08]325 号)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明确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有即冻结”的机制,完善公司的内控制度体系,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原第三十九条增加部分内容,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在原第三十九条后增加以下3个条款,原条款序号顺延: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若上述人员存在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第57号)的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根据盈利状况及经营需要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南通科技敏感信息管理制度》(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6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