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全面下调
2008年12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卢晓平
⊙本报记者 卢晓平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通知,全面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这份名为《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表示,降低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其中,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
而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
通知表示,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计划生育保险业务和农业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