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上半年分配股利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8年上半年分配股利方案已获2008年11月30日召开的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08年1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截止2008年6月30日,公司经审计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33,313,787.21元。公司2008 年上半年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50,439,8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0元),共派送现金255,131,955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于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其股息应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并由公司做为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应在本次分红派息除息日起7 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如该类股东已就本次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应于上述期限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或者向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股东提供上述纳税证明文件或声明文件时,应同时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
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8年12月9日
2、除息日:2008年12月10日
3、红利发放日:2008年12月10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08年12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本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高管锁定股份的股息于2008年12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息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哲里木大街(霍矿珠斯花区)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李灵均、刘学民
咨询电话:0475-2358266
传真电话:0475-2350579
六、备查文件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