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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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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版: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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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版:特别报道
    法院判决首例 上市公司董事未尽责须承担法律责任
    严格董事责任
    乃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必由之路
    监管触角日益深入
    尽职履责应成公司管理层“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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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触角日益深入尽职履责应成公司管理层“必修课”
    2008年12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马婧妤
      ⊙本报记者 马婧妤

      

      原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丁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状告证监会遭败诉一案,真正将《公司法》中规定董事应当承担的“勤勉尽责义务”这一不易量化的概念变成了可操作的法律规范,该案例不仅显示了中国证监会加大力度进行行政监管的态度,也提醒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应当自觉自愿上好依法尽职履责这堂“必修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王敬波等法律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上述看法。

      王敬波表示,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但什么是勤勉尽责,用怎样的指标来量化这个概念,以及勤勉尽责到怎样的程度才算履行了法定的责任,这些问题在法律上都难以衡量和实际操作。丁某案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它通过实体判决,首次将《公司法》中规定董事应当承担的勤勉尽责义务变成了可操作的法律规范。

      她认为,有了这样一个行政处罚和行政判决的实际案例,无疑能够推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对其勤勉法律责任有更为充分的认知,进而督促他们履行这方面的义务。对上市公司来说,类似案例也能够倒逼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管理人员的知情权和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的权利,保证其法定责任能够切实履行,减少乃至杜绝目前存在的部分董事并不介入公司经营活动、一些上市公司甚至对董事隐瞒公司经营情况的现实问题。

      “可以看出,证券监管部门在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董事勤勉义务、强化投资者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方面的监管深度、广度都在逐步加大。”刘俊海认为,以往的监管更多是重罚公司,但实际上公司经营行为是全方位的,其经营活动最终需要落实到人,从全面监管的角度来说,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处罚从公司层面深入到实际经营管理者,表明监管正在越做越扎实,对公司治理隐患的威慑力也会越来越大。

      他同时提到,尽管丁某状告证监会遭败诉,但其提起诉讼的行为本身也体现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但要体现实质正义,更要体现程序正义,董事依法行驶自己对行政处罚决定的诉权,不论结果如何,都彰显了我国资本市场法治的主流价值观。”刘俊海表示。

      此外,也有法律专家认为,该案例向社会和资本市场中的广大投资者折射出了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态度,那就是建设一个更透明的证券市场环境,这个环境中的最终受益人将是投资者,而司法机关也通过实体判决的形式对这种管理态度给予了肯定和支持。

      “股民被蒙蔽,没有充分享有上市公司信息方面的知情权,尽管其直接责任者是公司,但背后也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王敬波表示,类似丁某行政案件这样的处罚和判决也向投资者表明,监管层正在逐渐将监管之手伸向公司治理的深处,力求给证券市场一个更健康、更透明、更公正的环境,对广大投资者认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