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12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董事会五届十六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与议案在2008年12月2日已传真或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应到8人、实到8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一、会议审议并同意《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审议并同意《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会议审议并同意《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并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原《章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现修改为: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知悉人员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性质、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节等;
2、董事长根据报告应召集董事会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清偿的期限,同时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董事会还应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相关处分决定、对责任董事的处分决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在审议时上述事项时应予以回避。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董事会关于解决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决议。
4、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司法部门申请占用股东以股抵债。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会议审议并同意《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由于王林先生辞职,其在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相应调出:
战略委员会主任:王恒, 委员:王恒 徐德健 陶佩芬 傅敦汛;
审计委员会主任:李心合, 委员:蒋伏心 李心合 范健 李桂菊。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会议审议并同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附件内容详见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