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鑫安法院确认4.74亿元债权
2008年12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建军
⊙本报记者 陈建军
S*ST鑫安今天刊登公告说,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管理人转送的《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说,S*ST鑫安管理人于2008年11月5日申请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查认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S*ST鑫安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公司管理人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了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62笔债权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裁定S*ST鑫安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上记载的62笔债权予以确认。本次法院确认的债权,包括中国工商银行焦作民主路支行在内的62家,确认债权金额为47420.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