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保障证券市场稳定运行
2008年12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4日对外发布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人民法院将采取6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审理有关案件,为国家金融债权清收提供司法保障。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数以万亿元的国有金融债权的剥离与处置,事关国家利益,人民法院将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的重点包括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所规制的内容,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案件中所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将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
——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将防止一些民间机构和企业,通过高利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行为。
——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当前,一些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各级人民法院将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积极探索,妥善地处理好此类案件。
——加强协调配合防范系统性风险。人民法院在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存在不实披露或不合理估价等情形的,将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