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海口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1日下达了(2008)海仲裁字第208号《裁决书》,裁决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椰岛(集团)洋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物流”)存放于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糖业)及其下属糖厂仓库的共计34508吨,价值10924.40万元白砂糖归本公司所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有关本案的当事人
申请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海口市龙昆北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昌。
第一被申请人:椰岛(集团)洋浦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洋浦经济开发区D十工业区办公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马贤明。
第二被申请人: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湛江市赤坎区中山路22号,法定代表人:庞贵雄。
2、有关案由
2007年8月22日,洋浦物流与中谷糖业订立《购销合同》,向中谷糖业购买一级白砂糖40000吨,单价3300元/吨,总金额13200万元。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4月1日,中谷糖业分批向洋浦物流交付白砂糖19000吨,交付地点为中谷糖业自有仓库,货物监管由洋浦物流自行负责。
2008年2月21日,本公司与中谷糖业签订《协议书》,向中谷糖业购买一级白砂糖20000吨,单价3000元/吨,总金额6000万元。2008年3月3日至4月6日,中谷糖业分批向本公司交付白砂糖15508吨,交付地点为中谷糖业下属糖厂仓库,货物监管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2008年10月6日,本公司、洋浦物流、中谷糖业签定《协议书》,确认存放于中谷糖业及其下属糖厂的34508吨一级白砂糖归本公司及洋浦物流所有。
中谷糖业在向本公司及洋浦物流交付上述货物的同时,开具了相关增值税发票共计166张。
因中谷糖业负责人意外身亡,中谷糖业债权人申请查封该公司资产,连带造成公司上述货物被法院查封。中谷糖业意外事件发生后,公司立即向海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确认对上述货物拥有的所有权。
三、案件裁决情况
海口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1日做出终局裁决((2008)海仲裁字第208号《裁决书》),裁定上述货物属本公司所有。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中谷糖业意外事件未对公司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由于该意外事件涉及的问题复杂,公司现阶段无法确定能否全部收回上述货物。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持续披露上述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 《仲裁申请书》;
2、 《海口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8)海仲裁字第208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