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合同》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决定从2009年1月5日至2009年1月19日进行2006年1月申购份额到期操作,从2009年1月9日至2009年1月19日进行第四次开放申购(以下简称“本次开放申购”)。
一、2006年1月申购份额避险周期到期操作相关规定
1、到期操作期间,每个交易日均开放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2009年1月20日起恢复日常赎回申请处理方式,即每周一开放赎回,同时停止基金转换业务。
2、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避险周期,其中基金转换只能转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2009年1月5日至2009年1月19日每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转换业务。
3、对于到期的份额,无论采取何种到期操作方式,份额持有人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份额持有人不需要支付赎回费用、转换费用以及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申购费用。对于未到期的份额,若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者选择基金间转换,需支付赎回费或转换费。
4、持有人提交的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申请中同时包括到期份额和未到期份额的,将按照“到期份额优先”的原则处理,对未到期份额收取赎回费或转换费。“到期份额优先”原则是指:当申请份额大于到期份额,则优先处理到期份额,再处理未到期份额;当申请份额小于到期份额,则全部视同为到期份额。
5、到期操作期间未选择赎回和转换业务的持有人,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其持有的到期份额将于2009年1月19日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份额持有人在下一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将按本基金相关规定收取赎回费。
6、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基金代码是202202。
二、2006年1月申购份额避险周期到期的避险条款
1、基金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还是转入下一避险周期都适用避险条款。
2、若投资者选择赎回,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
3、若投资者选择基金间转换,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
4、若投资者选择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金额。
三、本次开放申购的相关规定
1、本基金本次开放申购的基金代码是202202。
2、本基金从2009年1月9日至2009年1月19日每工作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开放申购,先购先得。自本次开放申购结束日次日起本基金终止申购,只开放赎回业务。
3、本基金的预计规模为50亿份,在开放申购期间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预计规模时,基金管理人可提前终止申购,但对于终止申购当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4、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需开立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但每个投资者仅限开立一个基金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15:00)结束前撤销。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0万 | 1.0% |
M≥1000万 | 0.5% |
6、本基金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可得份额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8元人民币,则申购可得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0%) =99,009.90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9,009.90 = 990.10元
申购份额 = 99,009.90/1.0168 = 97,374.01份
7、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在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申购的确认情况。
8、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如下: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1)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银行、深圳平安银行。
(2)代销券商:华泰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兴业证券、联合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湘财证券、长城证券、中信建投、国信证券、申银万国、东莞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中信金通、渤海证券、国联证券、广州证券、光大证券、南京证券、齐鲁证券、中信万通、信泰证券、中银国际、山西证券、江南证券、安信证券、大同证券、华西证券、国海证券、中原证券、第一创业、国都证券、德邦证券、国盛证券、上海证券、华安证券、华林证券、西部证券、宏源证券、长江证券、新时代证券、东吴证券、东海证券、金元证券、世纪证券、平安证券、浙商证券、东方证券。
四、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资金及本次开放申购资金的避险和担保
1、本基金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资金及本次开放申购资金提供避险条款。避险周期为三年,避险周期到期日为2012年1月9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避险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避险条款
转入下一避险周期份额及本次开放申购份额在下一避险周期内持有到期的均可以享受如下避险条款:
(1)如可赎回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持有本基金份额避险周期未到期的,赎回部分不适用避险条款。
本条所称“持有到期”是指:持有本基金份额至避险周期到期日。
本条所称“投资金额”是指:基金持有人的投资金额。转入下一避险周期持有人的投资金额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日的转入金额;2009年1月申购的持有人的投资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
本条所称“可赎回金额”是指:根据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加上本避险周期内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计算的赎回确认金额。
3、担保
本基金由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可赎回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期限自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4、到期操作
避险周期到期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采取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再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方式。
在避险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还将公告最终的规则。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到期操作和开放申购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开放申购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登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