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单位整体搬迁和资产补偿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总体规划,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苏州第六制药厂处于木渎镇旅游开发和“退二进三”的区划范围之内。鉴于此,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5日签署了关于其所属苏州第六制药厂整体搬迁的框架协议。
根据该协议,苏州第六制药厂将实施整体搬迁,该项搬迁涉及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将拥有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西街64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吴国用(2006)第20618,土地使用权面积50966.20平方米;吴国用(2006)第20619, 土地使用权面积10000.60平方米)退还给土地管理部门。上述土地上座落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属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31006.66平方米(苏房权证吴中字第00062371号),该项房屋建筑主要用于苏州第六制药厂的药品生产线分布,部分为办公用房。
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和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一致同意选择评估机构依据国家相关专业标准对苏州第六制药厂整体搬迁给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于2009年1月30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双方依据评估报告协商确定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应支付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因该项搬迁所造成的损失补偿金额。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在该框架协议签订后即预支搬迁费用人民币8000万元,以利搬迁工作尽快进行,待搬迁和交接手续全部完成,即按评估工作付清余款。在交地之前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所付款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由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其中,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负担应付的搬迁启动费即搬迁总补偿金额的20%部分的利息)。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利息部分暂由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人民政府垫付,在搬迁交地时一并结清。
双方亦约定在2010年6月前完成全部搬迁工作和土地移交手续。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