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日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公司诉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关于购销合同纠纷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8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编号20080610PTA-01),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扬子石化PTA1000吨,单价9420元,总金额942万元,需方到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仓库自提,同日,被告出具货权转让证明交付原告,原告于7月10日依约支付了货款。
2008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编号20080707PTA-02),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扬子石化PTA1000吨,单价9770元,总金额977万元,需方到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仓库自提。7月10日,被告出具货权转让证明交付原告,原告于8月13日依约支付了货款。
后来发现,原告去提货时被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拒绝,原因是被告所出具的货权转让证明(提货单)无效,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物流部只凭上海分公司销售部的提货单予以发货。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942万元和977万元(合计为1919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财产保全事项
公司同时向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由于被申请人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无法依约交货,致使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经多次催讨,被申请人拒不返还货款,为维护公司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日前已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42万元人民币,以保全公司预付货款的安全。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有关本案的其它情况
2008年6 -8月间,公司与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共签订了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向其采购PTA共计3000吨(合计总价为2817万元)。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同时分别向公司出具了三份提交给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货权转让证明,上述合同对应的合计3000吨PTA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货权转让给我公司,由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根据我公司出具的相关提货证明发货。
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向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9万元,剩余898万元已停止支付。对此,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也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支付拖欠货款89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6574元;诉讼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同时,其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我公司银行存款905万元人民币。
四、有关PTA业务情况说明
2007年以来,公司通过下属业务部门纺织品总部一直从事PTA(精对苯二甲酸)国内贸易业务,截至2008年9月,该块原料贸易销售收入总额达到5.3亿元。该块原料贸易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由公司向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兰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等上家采购PTA,同时销售给浙江省舟山天力化纤有限公司、仪征市福丝特化纤有限公司等下家。各单个原料贸易合同分别签订,滚动操作。
近期,在单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上海兰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仪征市福丝特化纤有限公司存在合同诈骗的嫌疑。目前上海、扬州两地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并已开展刑事调查。
因上海兰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仪征市福丝特化纤有限公司目前正处于刑事案件调查阶段,公司暂未提起民事诉讼,目前仅对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提起了上述民事诉讼。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以及上述PTA业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有关PTA业务涉及或有风险事项详情如下:
1、公司与上海兰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向其采购PTA共计4026吨(合计总价为2798.07万元)。截至目前,上海兰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仅交货1001吨;
2、公司与仪征市福丝特化纤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向其销售PTA共计3001吨(合计总价2685.90万元)。仪征天宝聚酯有限公司分别为该两份《购销合同》出具了担保书,承诺仪征市福丝特化纤有限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应该履行的义务由其全部担保履行,并同时提供了上述货款总值的商业承兑汇票。截至目前,仪征市福丝特化纤有限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
3、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向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9万元,剩余898万元已停止支付。
公司将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尽力挽回可能存在的损失,并就该该业务所涉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