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2月8日上午09:30在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2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韩孝煌先生主持。
公司总股本612,918,781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所持股份250,476,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87%。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以投票方式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具体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250,476,65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通过。
(二)以投票方式通过《关于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申请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250,476,653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邓翠红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合法通过表决。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邓翠红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