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华侨投资”)近日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8)海中法民再字第一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原告许初香、涂家富、闻俊生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以下称“中建四局”)海南分公司、中建四局拖欠工程垫资款纠纷,公司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中建四局海南分公司支付原告对金侨大厦工程的垫资款本金1222万元人民币,利息700万元人民币;
2、 请求判令被告中建四局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 请求判令第三人即公司将要付给被告的金侨大厦的工程款1124.16万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三、该判决书内容为:
1、 第三人华侨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中建四局海南分公司支付在《关于处理金侨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协议》中约定的按项目变现总金额48%结算的总工程款1124.16万元;
2、 被告中建四局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初香、涂家富、闻俊生支付工程垫资款本金1222万元及利息700万元;中建四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11月9日和2006年8月8日及2007年9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07年4月10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与中建四局关于金侨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债务问题,审议通过了与中建四局的《债务和解协议》,目前该和解债务已履行完毕。
同时根据公司与福建北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重大资产出售暨重大债务重组协议书》,该债务可能所产生的费用由福建北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同时根据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福建北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书》而产生的债务、违约金、赔偿金、利息产生的费用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该事项对公司业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董事会已安排就该判决事项进行上诉。
备查文件目录: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