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解放路支行)借款2700万元(本息合计2964.48万元,陕西长安信息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以资产偿还本金2000万元(公司与工行解放路支行签订了以物抵债和解协议,详情参见2007年7月1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担保方西安秦骊代为偿还剩余欠款。现2964.48万元(含利息)欠款已全部偿还。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执二公字第57-9号《民事裁定书》,该笔借款对应的西安市公证处(2005)西证经字第7860号公证书及(2006)西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
2、公司在工行解放路支行借款1120万元(本息合计1555.28万元,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被工行解放路支行起诉,后公司偿还7352元,担保方海星房地产代为偿还剩余欠款。现1555.28万元(含利息)欠款已全部偿还。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执二公字第90-5号《民事裁定书》,该笔借款对应的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经字第8574号公证书及(2006)陕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
3、公司在工行解放路支行借款1570万元(本息合计2019.92万元,西安亚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金亿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万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被工行解放路支行起诉,后公司已偿还本金154.25万元,现该事项被法院依法裁定。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二公字第58-2号《民事裁定书》,该笔借款对应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08)陕证经字第001239号公证书及(2008)陕证执字第39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公司还款义务已终结。
4、公司在工行解放路支行借款800万元(本息合计1095.8万元,西安金花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被工行解放路支行起诉,后公司已偿还本金150万元,现该事项被法院依法裁定。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二公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书》,该笔借款对应的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08)陕证经字第001238号公证书及(2008)陕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公司还款义务已终结。
5、公司在工行解放路支行借款640万元(西安万杰长信医疗发展有限公司、金花投资有限公司、蔡世杰提供担保),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被工行解放路支行起诉,后公司已偿还本金9.26万元,现该事项被法院依法裁定。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执二提字第93-3号《民事裁定书》,该笔借款对应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三初字第0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公司还款义务已终结。
特此公告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