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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商业银行从事并购贷款业务宜先试点
    2008年12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石贝贝
      ⊙本报记者 石贝贝

      

      银监会昨日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初期,专家建议商业银行最好能从熟悉的企业、行业以及试点项目、区域等方面开展业务,同时对企业、产业有深入研究。

      

      门槛不高但盈利贡献有限

      银监会在《指引》中对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资质设定了一系列要求。对此,中信建投银行业分析师佘闵华昨日对记者表示,这个“门槛”并不能算高,工中建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一些资质较好的股份制和城商行均能达到这些要求。“在专业团队要求方面,多家商业银行也早已成立了投资银行部,还可以另外从市场上招聘。”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组建专业团队、开展并购贷款,一些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不难做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也是银行信贷投放新增的重要渠道。并购贷款业务还有助于行业内兼并重组项目的出现,这也有助于我国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保增长、保就业”的目标。

      在对银行盈利贡献方面,佘闵华认为,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初期会较为谨慎,而且各家银行贷款结构也不尽相同,综合看来对商业银行盈利增长贡献有限。“比如,高科技中小企业可能对于并购贷款需求更大,但是对商业银行来讲对这些企业并购贷款的风险也更大,银行做这些业务时也会更小心。”

      

      宜从熟悉行业、试点做起

      郭田勇表示,在正式开展业务之前,符合条件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肯定也会制定一份包括从受理业务、尽职调查到提款条件、贷后管理等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而且,在业务开展初期,银行也适合采取试点项目、或者试点区域的方式来推进。

      “从控制风险的角度考虑,银行可以首先制定一套规范可靠的操作流程,然后在保持多年联系的、深入了解的长期企业客户中寻找并购贷款业务目标客户。还有,银行需要对并购贷款投放的产业有深入的研究并制定相应对策。比如,产业是处于成长期还是成熟期。”佘闵华说。

      为了控制并购融资的大额风险暴露问题,《指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总额、限制了并购融资的杠杆率,佘闵华表示,对杠杆比率等作出上述规定,主要也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盲目扩大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总额,主要出于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控制风险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