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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1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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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复杂风险 保监会将量化分类监管
    2008年12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本报记者 卢晓平

      

      记者获悉,对保险公司进行量化的分类监管,将成为明年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目前,相关具体条款正在讨论中。

      早在去年,保监会就组织和动员监管力量,对26家开业满三年的寿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划分了风险等级,并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据了解,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与国际标准更为接轨。偿付能力充足率,即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第一次被保监会引入。保险公司也据此被分为三类: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低于100%)、充足Ⅰ类公司(偿付能力高于100%但低于150%)和充足Ⅱ类公司(偿付能力高于150%),并实施了三类不同监管。

      “作为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偿付能力监管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同时,应该看到,与券商、银行相比,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还属于粗线条的框架。因此,设立具体丈量尺寸,在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环境下,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仅有偿付能力监管还不够,在公司治理、经营状况、内控建设等方面,都要进行量化分类监管。”保险专家郝演苏表示。

      据了解,目前保监会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已经规定了九类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新业务、责令拍卖资产、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高管人员、接管等具体可操作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