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北京市朝阳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7年中标“北京市朝阳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行与维护服务项目”,项目工程建设费为人民币248,719,082元,相关公告刊载于2007年8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近日,该系统的建设项目已获得相关部门的初步验收,现按照项目进程安排,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又签署了该系统的《运行、维护服务协议》和《图像传输光缆线路租用合同》。
一、协议主体
1、 北京市朝阳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甲方)
2、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二、服务内容
公司作为北京市朝阳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总集成商,承担了该项目的建设责任,该系统在北京市朝阳区区内新建了千余个摄像视频源,并通过歌华的数字网络,将其传输到朝阳区街道和地区(街乡)的图像汇聚节点内和朝阳区图像信息区共享平台中。然后通过汇聚接点和共享平台,向区内的各个监控指挥中心传输图像。
1、根据《系统建设项目合同》的要求,已完成相关建设项目并经过相关部门初步验收合格。
2、《运行、维护服务协议》的服务内容为,公司为该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提供10年的运行维护服务。具体服务期限为2008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
3、《图像传输光缆线路租用合同》的内容为,公司为该系统提供10年的光纤租用服务,自2008年3月1日起计算。
三、协议金额
1、《系统建设项目合同》的总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48,719,082.00元。公司已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建设款的30%,74,615,724.60元。工程建设费余额,甲方在系统试运行期满之日起10年内(从2008年至2017年),每年向乙方支付等额的10%。
2、《运行、维护服务协议》的合同总金额共计人民币202,281,780元。甲方向乙方支付每年的年运行维护服务费为总金额的百分之十(10%),计人民币20,228,178元。
3、《图像传输光缆线路租用合同》中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租用资费为人民币6,174,000元/年。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